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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与刑的关系理论—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1-56)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B.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C.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D.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处罚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政治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选项B错误。秦朝推行严刑峻法,并不推崇“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选项C正确。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结合。

选项D正确。宋代以降,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宋代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出新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律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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