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65)
A.申-蓓虽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受理
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权和著作权
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据此可知,在分娩后1年内,女方(申-蓓)可以提出离婚。另因董-楠染上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申-蓓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选项B正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可知,因董-楠有吸毒恶习不改,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董-楠未经申-蓓同意,擅自变卖《爱你一千年》油画原件的行为,侵犯了申-蓓对该油画原件享有的物权。另外,《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爱你一千年》油画的著作权由董-楠和申-蓓共同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可知,董-楠可单独行使转让该作品著作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董-楠将作品原件对外出售的行为,是在行使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但其应将所得收益合理的分配给申-蓓。董-楠未将所得收益分配给申-蓓,而是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其行为侵权了申-蓓的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
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可知,吸毒恶习不属于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据此可知,在分娩后1年内,女方(申-蓓)可以提出离婚。另因董-楠染上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申-蓓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选项B正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可知,因董-楠有吸毒恶习不改,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董-楠未经申-蓓同意,擅自变卖《爱你一千年》油画原件的行为,侵犯了申-蓓对该油画原件享有的物权。另外,《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爱你一千年》油画的著作权由董-楠和申-蓓共同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可知,董-楠可单独行使转让该作品著作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董-楠将作品原件对外出售的行为,是在行使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但其应将所得收益合理的分配给申-蓓。董-楠未将所得收益分配给申-蓓,而是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其行为侵权了申-蓓的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
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可知,吸毒恶习不属于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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