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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制度—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65)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

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

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

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据此可知,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

选项B说法正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可知,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先用权制度的规定。本题中,在乙公司申请“逍遥乐”注册商标前,甲公司已经在白酒上使用“逍遥乐”商标,并且被消费者熟知,因此,如“逍遥乐”被乙公司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

选项C说法错误。《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可知,甲公司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不是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

选项D说法错误。本题中,甲公司的“逍遥乐”属于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阻止他人抢注,但却并不享有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利,不能受到如注册商标那样的法律保护。因此甲公司无权诉请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提示】本题原司法部答案是BCD,现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本题答案是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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