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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赠与—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60)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但此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协议为附条件的利益第三人协议。该协议的当事人是甲和乙,而非胎儿,胎儿仅为受益方。因此,该协议有效。

选项B正确。甲、乙之间的协议为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孩子已出生,说明条件成就,乙应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赠与义务,而不得拒绝赠与。

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甲不存在上述可撤销赠与的法定行为。因此,就已经交付的八根金条,乙不得要求退回。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甲、乙签订的赠与协议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不能撤销。

TAG标签: 法律 司法考试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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