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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2-84)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本案的起诉期限为2年

B.本案的起诉期限从2009年4月20日起算

C.如诉讼中郭某解除对诉讼代理人的委托,在其书面报告法院后,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D.第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委托代理、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

选项A.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可知,某市房管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并非从2009年4月20日起算。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选项D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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