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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2-91)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让乙卖出冰毒应定性为甲事后处理所盗赃物,对此不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B.乙将40克冰毒掺杂、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C.甲、乙既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又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乙在冰毒中掺杂使假,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贩卖毒品罪属于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范围,与之前甲盗窃陈某毒品侵犯的财产权益不同,属于不同类型的法益,因此该销售毒品的行为应当进行单独地评价,所以甲的行为依然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选项B正确。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从而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本案中,乙将40克冰毒掺杂冒充120克冰毒卖出,是欺诈行为,而行为人购买这120克冰毒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进行了财产处分,使其本人遭受财产损失,同时乙取得了财物。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选项C正确。甲、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的共犯。同时,由于甲、乙出卖的不纯毒品中,仍有40克冰毒的存在,且其在主观上也是持出卖毒品的故意。因此,甲、乙也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选项D正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鉴于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有必要进一步准确界定制造毒品的行为、方法。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因此,乙在冰毒中掺杂使假,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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