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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开—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2-48)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方某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

B.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方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

C.乡政府不公开5号文件合法

D.方某能够提供210号文件由乡政府制作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据此可知,方某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

选项B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可知,由于乡属企业多年未归还方某借给的资金,双方发生纠纷,方某有资格申请乡政府公开相关信息。

选项C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据此可知,乡政府口头征询第三方的意见,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其不公开5号文件的行为违法。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款规定,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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