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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80)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一般情况下,某小额贷款公司保管的两块名表应交由法院保管

B.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质权

C.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优先受偿权

D.法院可以不经某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对其保管的两块名表采取保全措施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据此可知,法院对两块名表采取扣押措施时,一般由某小额贷款公司保管,且该公司不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对两块名表的质权。

选项C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据此可知,某小额贷款公司不会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对两块名表的优先受偿权。

选项D说法正确。法院对两块名表采取保全措施后,对某小额贷款公司享有的质权及优先受偿权无影响。因此,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无需经该小额贷款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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