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56)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只有在一般情形中,依照当时当地的社会观念,普遍认为也能发生同样结果的,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因此,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甲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选项B正确。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在本案中。甲在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后被他人利用该设施造成了丁死亡,属于对象错误。
选项C正确。在本案中,丙利用他人的设置实施杀人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其主观上并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选项D正确。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在本案中,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构成间接正犯。
【提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法包括两种理论: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前者重视法益的具体主体,后者重视法益的性质。前者认为只有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和客观结果具体符合时,才能成立犯罪既遂。后者认为只要客观结果未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即成立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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