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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37)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
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D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据此可知,齐某享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召开庭前会议时,可以通知齐某参加,而不是应当通知参加。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齐某同样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本案中,齐某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主要负责人,所以不适用拘传。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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