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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正确程序—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96)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对关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B省高级法院不再另行复核

B.最高法院复核鲁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如鲁某在死刑复核阶段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死刑复核合议庭应在办公场所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D.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鲁某死刑的,可发回A市中级法院或B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TAG标签: 司法考试 死刑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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