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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58)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甲等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因此触犯寻衅滋事罪。其后,乙、丙因故离开后,甲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选项B.C正确。过失犯罪的本质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所以,只有具有预见可能性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乙、丙仅有寻衅滋事的故意,甲实施杀害行为属于过限行为,乙、丙对此不知情,也不存在阻止义务,因此,乙、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选项D错误。乙、丙主观上并无杀人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杀害行为,也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因此,乙、丙对胡某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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