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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50)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该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B.该组织的申请符合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要求,环保局认为其无申请资格不成立

C.对该组织的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环保局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

D.该组织所申请信息属于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据此可知,本案不属于前述范围,没有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要求。

选项B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可知,该公益组织因诉讼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有申请资格的。

选项C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选项D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据此可知,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不属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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