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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份额的出质—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92)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B.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

C.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D.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财产份额的出质。

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他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一票否决权。另外,此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

选项B错误。合伙份额质权设定必须经合伙协议记载才能生效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质权设定必须采取法定的公示方法。

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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