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哪种青苗的补偿高
农村征地哪种青苗的补偿高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经济价值比较高的青苗补偿的标准出会比较高,具体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征收听证会
因征收土地涉及对财产权的重大影响,应当适用正式的听证程序,才能满足被征用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维护财产权的需要。
虽然《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听取意见”替换成“听证会”,但是并没有明确“听证会”的相关问题,“听证会”极有可能质变成为一种形式,难以满足被征用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需要。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所规定的“听证会”,至少有两方面的不足:(1)是否举行听证会,是由被征用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申请;如果被征用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不提出申请,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要“听取意见”即可,且也没有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告知被征用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是否需要举行听证会的义务。(2)举行听证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到市、县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但尚未明确“说明理由”之制度。 对于这两个程序性缺陷,应当加以补全,即在征用土地程序中增加“听证告知”义务和“说明理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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