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60)
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
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
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C正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据此可知,劫持航空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轻伤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李某在8年后报案的,已过追诉时效。
选项B错误。《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7月10日起算。
选项D错误。本案中,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并非二人共同犯罪,丁对此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对王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而对丁直接从犯合同诈骗罪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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