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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据法—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1-77)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仅指该国的实体法,既不包括其冲突法,也不包括其程序法

B.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

C.在庭审中,中国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援用的实体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项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选项C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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