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集体商标—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64)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河川”商标是集体商标

B.“河川”商标是证明商标

C.“河川”商标使用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应被宣告无效

D.**超市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权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商标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据此可知,“河川”商标是集体商标,而非证明商标。

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据此可知,地名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因此,“河川”商标不应被宣告无效。

选项D正确。商标权用尽原则,指的是商标权产品如经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许可人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卖,商标权利人就不再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次销售或使用该产品。依据商标权用尽原则,**超市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权。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