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40)
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
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
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简称《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下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选项B错误。《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选项C错误。《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选项D错误。《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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