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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审判的关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36)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自诉人提起自诉后,在法院宣判前,可随时撤回自诉,法院应准许

B.法院只能就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判

C.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

D.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后,检察院不能再次起诉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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