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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8)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自签订生效。因此,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有效。

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本案中,乙与丙之间不存在质押关系,也未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丙仅是依甲的委托代其占有质物而已。因此,丙未取得质权。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质物,属于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完成的现实交付。因此,甲已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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