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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赔偿责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92)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本案中,全体合伙人并未委托甲、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因此,合伙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一并执行。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就委托投资失败一事,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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