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多选题)
51.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B.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
C.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不违反。先天性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判断能力与控制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非法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均应以强奸罪论处。而造成其怀孕的,则认定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情形。
选项B违反。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主体必须是非法制作侵犯著作权的产品的人员,非法制作侵犯著作权的产品以外的人员销售侵犯著作权的产品,应当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行为人并非制作侵权产品的人员,因而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选项C不违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外的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通常定危险驾驶罪,但由于危险驾驶罪只是一个抽象危险犯,因而必须是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险,但没有达到高度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定危险驾驶罪;反之,如果行为人重度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险,危害程度达到了与放火、爆炸等犯罪行为相当的程度,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选项D不违反。武装部队属于国家机关中的军事机关,因此,将"武装部队印章"认定为"国家机关印章"的,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2.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
观点:
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结论:
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错误的是下列哪些选项?()
A.观点①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④与b结论对应
B.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
C.观点②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④与b结论对应
D.观点①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③与b结论对应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按照观点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不法侵害人乙虽然没有责任能力,但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成立正当防卫。
按照观点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侵害人乙是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因而不成立正当防卫。
按照观点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虽然甲认识到了乙没有责任能力,但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成立正当防卫。
按照观点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行为人甲明知侵害人乙没有责任能力,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不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
53.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
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
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犯罪中止的时间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要求具有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要求具有客观的中止行为;中止要具有有效性,即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中止行为应具有有效性,也就是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但若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的确采取了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因此,关于本题如果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那么就意味着,乙的死亡与甲的投毒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由于甲采取了必要的手段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应认定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选项B正确。本题中,如果乙的死亡结果归结于甲的投毒行为,那么作为既遂结果的标志已经出现,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选项D错误。犯罪中止的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态度真挚与否,而取决于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如果该介入因素切断了其施害行为而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则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甲虽然非常真诚地希望不要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实施了补救行为,但乙依然因为其先前的施害行为而死的话,则其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
54.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
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选项A错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的财物,成立受贿罪既遂。如果收到的物品毫无价值,则构成受贿罪未遂。选项A中,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时,甲此时成立受贿罪既遂,之后"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不影响原先受贿罪的成立。
选项B错误。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选项B中,甲、乙共谋杀人,即使甲未去犯罪现场,但因乙按照甲教授的方法杀丙既遂,则甲也对该既遂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C正确。帮助犯的既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帮助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既遂结果的发生,离不开帮助犯的作用。选项C中,由于甲将钥匙放错了位置,乙用其他的方法将车盗走,也就是说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既遂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帮助犯的未遂。
选项D正确。如何判断犯罪是处于暂时性停顿还是处于终局性停止,只有是终局性停止,才构成犯罪形态,判断标准为:一是看行为人主观犯意是否完全消除;二是看行为人客观犯罪行为是否彻底结束。选项D中,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此时甲的主观犯意已经消除,并且其犯罪行为已彻底结束,丙未死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犯罪未遂。
55.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
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
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
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该规定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在其出台之前,只有前后罪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时,才构成特殊累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据此可知,甲不构成累犯。
选项B说法错误。《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乙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低于3年有期徒刑,并且题干中并未提示其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如果乙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对其适用缓刑。
选项C说法正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据此可知,丙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常进入网吧,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
选项D说法正确。《刑法》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本案中,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即使其刑罚未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因国家科研需要,可以由最高法院核准假释,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56.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
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C.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于2004年7月诈骗他人现金5,000元,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追诉期限为5年,到2014年8月时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因此,对甲的诈骗罪不应当再追究。
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可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杀人、诈骗罪行,以自首论,可给予从宽处理。但对其犯的盗窃罪,甲不存在自首情节,不能按照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据此可知,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以犯罪的时间为准。本题中,甲实施故意杀人罪时不满18周岁,因而对其不能适用死刑。
57.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
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对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中的"买卖",不仅包括获取金钱,也包括获取其他物质性利益。本题中,甲和乙相互交换危险物质,这一交换行为使甲、乙均获得了物质性利益,均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选B正确。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在这里,出卖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本题中,乙向甲提供毒品以换取毒害性物质,甲向乙提供毒害性物质以换取毒品。因此,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另外因为乙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与客观行为,所以乙又构成贩卖毒品罪,乙的此类情形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选项C正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支赠与给他人,可以将赠与枪支包容评价为出借枪支,因此甲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据此可知,甲在其父告知其院墙内埋有枪支时具有上缴的义务但是其不作为,因不具备持有枪支的资格而非法持有5支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58.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B.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C.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D.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选项A中,甲销售的假药颇有疗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是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进行定罪处罚;但其销售金额已达500万,按照销售、生产伪劣商品罪定罪的,则要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通过比较法定刑得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重于以生产、销售假药罪。
选项B错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一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概括起来说,行为人生产、销售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未达到有毒、有害的程度,但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本罪论。在本案中,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并未有掺入有毒、有害物质而是该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选项C中,甲虽然没有亲自添加禁用的农药,而是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持放任态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选项D正确。甲出于销售劣药的故意实际上销售了假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由于主观上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销售假药罪。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认定为销售劣药罪。
59.甲为要回30万元赌债,将乙扣押,但2天后乙仍无还款意思。甲等5人将乙押到一处山崖上,对乙说:"3天内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乙勉强说只有能力还5万元。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乙便跳崖。众人慌忙下山找乙,发现乙已坠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B.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C.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D.成立非法拘禁,但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据此可知,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另外,"乙跳崖"致乙死亡属于被害人自杀,通说认为被害人死亡若是其自杀造成的,与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不属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60.甲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不考虑数额)?()
A.某大学的学生进食堂吃饭时习惯于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后,再去购买饭菜。甲将学生乙用于占座的钱包拿走
B.乙进入面馆,将手机放在大厅6号桌的空位上,表示占座,然后到靠近窗户的地方看看有没有更合适的座位。在7号桌吃面的甲将手机拿走
C.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后甲搭乘该出租车时,将自己的手提箱也放进后备箱,并在下车时将乙的手提箱一并拿走
D.乙全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有人来村里购树,甲将乙家山头上的树谎称为自家的树,卖给购树人,得款3万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首先,只要是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其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最后,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选项A正确。学生进食堂吃饭时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虽然手机、钱包与物主存在一段距离,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之状态,仍认为在其占有下,因此甲将钱包拿走的,成立盗窃罪。
选项B正确。乙将手机放在面馆大厅餐桌的空位上占座,手机仍在乙实际控制范围内,仍认为在其占有下,甲将手机拿走的,成立盗窃罪。
选项C正确。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此时乙丧失对手提箱的占有,而改由司机占有。因此甲将手提箱拿走的,成立盗窃罪。
选项D正确。乙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而对于山头上的树,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乙在占有树,而不是甲在占有这些树,甲谎称这些树为自己所有而将其卖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61.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
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
B.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
C.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
D.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不成立犯罪。有下列行为的均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第一,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第二,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当事人并不成立共犯;第三,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第四,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
选项A错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属事后帮助犯,犯罪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甲、乙共同盗窃丙的财物,甲自己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选项B错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实物性证据,甲将丙派往境外工作,阻止公安司法机关收集丙提供的言词证据的,不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对象要求,因而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选项C正确。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甲实施了教唆当事人实施毁灭证据的行为,乙作为放火案件的当事人,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但甲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的间接正犯。
选项D正确。在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由于妨害了刑事司法客观公正性,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因此,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62.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万元,将8000元用于购买股票,4000元用于赌博,在1个月内归还1.2万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甲实施了两个挪用行为,对两个行为不能综合评价,甲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B.甲虽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由于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C.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故应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D.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故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选项A、B说法错误。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公款1.2万元,应对这个行为进行总体评价,认定为一个挪用行为,若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会导致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侵害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而得不到惩罚的不公正的结果出现,因此不能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同时,由于甲的行为活动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因此如果认定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将导致不公正。
选项C说法错误。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营利活动,而不是非法活动。
选项D说法正确。甲参与赌博的行为属于非法活动,其目的是希望通过赌博行为获取利益,具有一定的营利的性质,为了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对甲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63.丙实施抢劫犯罪后,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甲滥用职权,让侦办此案的警察乙想办法使丙无罪。乙明知丙有罪,但为徇私情,采取毁灭证据的手段使丙未受追诉。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因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甲是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
B.因甲居于领导地位,故甲是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
C.因甲实施了两个实行行为,故应实行数罪并罚
D.乙的行为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滥用职权罪,但因只有一个行为,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可知,甲是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其滥用职权指挥下属毁灭证据,使犯罪的丙未受追诉,属于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
选项B错误。甲、乙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同犯罪,因而甲不属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
选项C错误。甲只有滥用职权指挥下属毁灭证据这一个实行行为,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选项D正确。乙利用职权毁灭证据的行为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但由于侵害的法益只有一个,即司法的公正廉洁性,故乙的行为构成法条竞合,在三罪中徇私枉法罪的处罚最重,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