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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的业务范围、办理程序和效力—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1-50)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出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公证机关以不属于公证事项为由拒绝
B.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财产分割、赠与、收养关系公证的,公证机关不得拒绝
C.因公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要求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能仅作形式审查
D.法院发现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裁定不予执行并撤销该公证书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不符合规定。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保全证据公证属于公证事项范围。
选项B不符合规定。《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选项C符合规定。审查是公证程序的重要环节,为具体办理公证事项的环节。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证机关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
选项D不符合规定。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这体现人民法院对公证的监督。据此可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裁定不予执行,而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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