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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不定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92.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

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

B.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

C.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选项A,由于对尸体进行辨认,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的行为合法。选项B,辨认犯罪嫌疑人赵某时,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被辨认的人数多于七人,且由王某、张某分别辨认,符合程序的规定。选项C,被辨认对象少于七人,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

选项D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93.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

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对尸体的辨认过程没有录像,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B.如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C.如在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D.如对赵某的辨认只有笔录,没有赵某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也可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据此可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不是强制性规定,只是在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选项A的说法于法无据。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选项B不属于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法定情形。选项C违反上述规定第二款(二)项,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选项D对应上述规定第二款第(五)项,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94.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据此可知,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调查。

选项B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选项C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据此可知,在对黄某、吴某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应当分别听取其的辩护人的意见。

选项D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95.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对黄某的考验期,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B.不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C.可根据黄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D.如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选项D错误。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黄某并未被剥夺人身自由,若对黄某提起公诉时,已经过的考验期不应折抵刑期。

96.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

B.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C.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可将黄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

D.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均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予以封存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一)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二)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四)具有悔罪表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据此可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时,不需要必须达成和解。

选项B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本案中,应由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而不是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

选项D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办理。本法条仅对不起诉的情况作出了规定,而没有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规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是不同概念,不应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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