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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制定—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1-20)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根源性的国家权力
B.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
C.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D.1954年《宪法》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制宪权与修宪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
选项B正确。宪法草案的起草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以保证草案内容的科学性。如我国在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把领导意见和群众意见有机结合原则,使宪法草案具有广泛民主基础。据此可知,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
选项C错误。《宪法》对宪法制定并没有要求,对修改有要求。《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选项D错误。我国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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