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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B.代履行的费用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C.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D.代履行3日前应送达决定书

【答案】ABD

【考点】代履行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选项B、D说法错误,选项C说法正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选项D);(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B)。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选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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