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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在满14周岁后,对于之前安放定时炸弹所造成的危险有消除的义务,能够履行不予履行的,可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可知,乙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抢劫行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丙在精神正常时实施下毒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选项D错误。《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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