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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中国,成为某合资企业经理,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01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中国,成为某合资企业经理,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约翰获得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A.从该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

B.出租其在华期间购买的房屋获得的租金

C.在中国某大学开设讲座获得的酬金

D.在美国杂志上发表文章获得的稿酬

【答案】ABCD

【考点】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范围

【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选项A)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选项C)

五、稿酬所得;(选项D)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选项B)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因此,在某大学开设讲座获得的酬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据此可知,约翰2012年来华,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在中国居住的时间已经超过1年,境内外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TAG标签: 司法考试 法律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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