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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破产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B.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C.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D.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答案】CD

【考点】撤销权

【解析】选项A错误。《破产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选项B错误。《破产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选项C、D正确。《破产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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