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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答案分析2014年:行政法2011年多选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某建设局发现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后,主动纠正错误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B.某镇政府定期向公众公布本镇公款接待费用情况

C.某国土资源局局长因违规征地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D.某政府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对政府的意见

【答案】AC

【考点】权责一致原则

【解析】权责一致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效能原则;二是行政责任原则,即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选项A正确。该项属于权责一致中的行政责任原则的表现。

选项B错误。该项属于程序正当原则中的行政公开原则。该原则的含义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活动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镇政府定期向公众公开本镇公款接待费用正是政务公开,实现公民知情权的表现。

选项C正确。该项也属于权责统一原则中的行政责任原则。

选项D错误。该项属于程序正当原则中的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77.高效便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关于高效便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多选第77题)

A.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

B.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C.要求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

D.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答案】BC

【考点】高效便民原则

【解析】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不合理延迟。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选项A错误。依法行政原则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在理论上往往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待。关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又将其分解为两项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该原则的延伸。因此,高效便民原则可以理解为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也就可以理解为是依法行政的延伸,而非重要补充。

选项B正确。该项是高效便民中行政效率原则的体现。

选项C正确。该项也是高效便民中行政效率原则的体现。

选项D错误。该项属于合理行政原则中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的体现。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即: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和比例原则。

78.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2011年卷二多选第78题)

A.因蔬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某镇政府要求村民拔掉麦子改种蔬菜

B.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某市政府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意见》,对录用残疾人达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奖励

C.孙某受他人胁迫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某公安局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

D.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应事前得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许,并缴纳道路特别通行费

【答案】ACD

【考点】合法行政原则

【解析】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因此,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和权责统一都可以视为合法行政的延伸。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选项A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该项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的规定,侵犯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

选项B不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的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而且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不违反合法行政原则的要求。

选项C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三)规定,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反治安管理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据此可知,对于受胁迫而伤害他人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公安局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合法行政原则的要求。

选项D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据此可知,市政府发布的文件中关于“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内容违反合法行政法原则的要求。

79.某镇政府主动公开一胎生育证发放情况的信息。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多选第79题)

A.该信息属于镇政府重点公开的信息

B.镇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的信息公告栏公开该信息

C.在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镇政府应当在该信息形成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公开

D.镇政府应当及时向公共图书馆提供该信息

【答案】ABD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

【解析】选项A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且是重点公开的信息。

选项B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选项C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项D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80.下列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1年卷二多选第80题)

A.某造纸厂向市水利局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市水利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该厂不服而起诉

B.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李某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李某认为通知内容违法而起诉

C.化肥厂附近居民要求环保局提供对该厂排污许可证监督检查记录,遭到拒绝后起诉

D.某国土资源局以建城市绿化带为由撤回向一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公司不服而起诉

【答案】ACD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规定》,下同)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本题中,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李某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并不会导致其主体事实上的终止,因此,该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选项C正确。《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选项D正确。《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81.某区公安分局以沈某收购赃物为由,拟对沈某处以1,000元罚款。该分局向沈某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沈某遂提出听证要求。次日,该分局在未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向沈某送达1,000元罚款决定。沈某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多选第81题)

A.该分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告知沈某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B.沈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

C.该分局不进行听证并不违法

D.该罚款决定违法

【答案】ABD

【考点】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复议

【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选项B正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题中,区公安分局对沈某作出了较大数额的罚款,且沈某提出了听证要求,该分局应当组织听证,该分局不进行听证就直接作出处罚决定的做法违法。

82.余某拟大修房屋,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作出不予批准答复。余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在后者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县规划局向法院提交县政府批准和保存的余某房屋所在中心村规划布局图的复印件一张,余某提交了其房屋现状的录像,证明其房屋已破旧不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多选第82题)

A.县规划局提交的该复印件,应加盖县政府的印章

B.余某提交的录像应注明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

C.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不成立,可以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D.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成立,在对县规划局的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

【答案】ABC

【考点】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下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当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不能或不适宜作出其他类型的判决,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又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本题即属于这种情况,因此,若法院认定余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因此,若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成立,则直接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即可,不必再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

83.2006年9月7日,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5万元,没收其推土机一台。杨某不服上诉,12月6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杨某仍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10年9月9日,省高级法院宣告杨某无罪释放。2011年4月,杨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本案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多选第83题)

A.对杨某被羁押,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B.返还45万罚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C.如被没收推土机已被拍卖的,应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及相应的赔偿金

D.本案不存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答案】AB

【考点】国家赔偿的标准

【解析】选项A正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选项B正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选项C错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据此可知,只有“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才会支付“赔偿金”。本题是“拍卖”而非“变卖”,故不存在赔偿金的问题。

选项D错误。《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可知,若法院的原生效判决致杨某精神损害的,是存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的。

84.甲市乙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处以500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些机关可以成为本案的复议机关?()(2011年卷二多选第84题)

A.乙区公安分局

B.乙区政府

C.甲市公安局

D.甲市政府

【答案】AB

【考点】行政复议机关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设立该派出所的部门是乙区公安分局,乙区公安分局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是乙区政府。因此,可以成为复议机关的是乙区公安分局和乙区政府。

85.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对此,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2011年卷二多选第85题)

A.缓办

B.移交其他部门起草

C.退回起草部门

D.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答案】AC

【考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解析】《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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