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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真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8)

甲————乙(质权人)

银行(未登记)丁(登记)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同一债权多个担保物权并存、同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的效力。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案中,丙向银行贷款100万,甲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丙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虽然约定了担保份额,但没有约定顺序,因此,银行可以以任意顺序实现抵押权,而不是必须先拍卖丙的房产,A选项错误。又由于明确约定了担保份额,而两个抵押物中任何一个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银行在实现全部债权时,必须就两个抵押物实现抵押权,而不是选择其一,因此B选项错误。法律|敎育网甲公司先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然后抵押给银行,未登记,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质权设立必须以“交付”公示,抵押没有登记就没有公示,因此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C选项正确。对于乙公司的质权与丁公司登记的抵押权,乙公司的质权公示在先,应当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因此D选项错误。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9)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CD(官方公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请求权。根据《物权法》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可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再有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理论上通说认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的对象是现实占有人。本案中,李某是拾得人,虽然对手表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但由于其已经不是现实占有人,因此张某只能请求李某赔偿损失,A选项错误。同样,王某购买手表,也是无权占有,但由于其已经将手表卖给郑某,也不是现实占有人,张某不能请求其返还原物。因此B选项错误。郑某购买遗失物并不构成善意取得,对手表的占有也属于无权占有,而朱某修理手表与郑某发生纠纷,朱某对手表不能留置,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合法占有,手表是遗失物,朱某的占有也是无权占有,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通说认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的对象是现实占有人,而现实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郑某作为间接占有人,原所有权人也可以向其主张返还原物,因此C选项也是正确的。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

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10)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甲出售房屋应当通知承租人乙,因此A选项错误。甲出售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并非是善意取得,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虽然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C选项正确。甲出售房屋只需要提前通知乙即可,无需征得乙的同意,因此D选项错误。

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11)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动产一物多卖、所有权转移。本案中,甲将玉器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甲在签订合同时均有权处分,三份合同均有效。因此D选项错误。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三个买受人中,由于丁已经获得交付,享有玉器的所有权,因此A选项正确。也由于丁已经获得交付,乙和丙请求交付都不能获得支持,因此B选项和C选项错误。三个合同均是有效合同,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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