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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ACD

【考点】债的抵销、抵押的实现、房屋租赁

【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本题中,王某将房屋租赁给李某,以租金抵偿借款,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款还清收据,该借款之债因抵销而消灭。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本题中,张某抵押权成立在先,李某的租赁权设定在后,因此,李某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题中,王某、张某修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将改变抵押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成立时间顺序,损害抵押权人张某的利益,因此该修订行为无效。

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因张某实现抵押权,要求李某搬离房屋,致使王某无法合理履行出租人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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