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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012年)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

请回答第97-100题。

97.“乐安”号运送该货物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领海和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并在其间停泊转运货物

B.“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船可行使紧追权

C.“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可出动飞机行使紧追权

D.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对“乐安”号的紧追权在其进入公海时立即终止

【答案】BC

【考点】本题考核领海无害通过权、毗连区、紧追权

【解析】选项A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据此可知,通过必须是连续不断的通过其领海,所以,“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并在其间停泊转运货物的做法不正确。

选项B、C正确,选项D错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紧追权是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沿海国行使紧追权的条件:第一,紧追行为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第二,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由毗连区开始的紧追限于外国船舶对该区所管制事项有关法律的违背。第三,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第四,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第五,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本题中,“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违反丁国对该区所管制事项有关法律,所以,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可出动飞机行使紧追权。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所以,选项D项错误。

答案:BC

考点:领海无害通过权、毗连区、紧追权

98.A公司与B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产生争议,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商标权有关争议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

B.归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

C.转让争议应适用甲国法

D.转让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

【答案】AD

【考点】本题考核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解析】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本题中,A公司与B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产生争议,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因此,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转让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

答案:AD

考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99.关于CIF贸易术语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B.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应由A公司负责海运运输

D.应由A公司购买货物海运保险

【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核“CIF”术语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依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在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

选项C、D正确。在CIF下,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卖方仅需投保最低险别。

答案:ACD

考点:CIF

100.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关于运输中的相关损失的认定及赔偿,依《海牙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为起浮抛弃货物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B.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打入海中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C.保险人应赔偿共同海损和因恶劣天气造成的单独海损

D.承运人对因固有缺陷损失的货物免责,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

【考点】《本题考核海牙规则》、平安险

【解析】选项A正确。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本题中,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该损失属于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因此、属于共同海损。

选项B正确。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本题中,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是意外造成损失,因此属于单独海损。

选项CC错误。平安险意为“单独海损不赔”。本题中因恶劣天气造成损失属于单独海损,不属于平安险的赔付范围,因此,保险人不应赔偿因恶劣天气造成的单独海损。

选项DD错误。依据《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承运人免责。所以承运人对因固有缺陷损失的货物免责。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晡、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晡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釆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因固有缺陷造成货物的损失并不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

考点:海牙规则、平安险

(2011年)

(四)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第97—100题。

97.“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97题)

A.“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

B.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

C.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

D.“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答案】D

【考点】毗邻区法律制度

【解析】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这个区域称为毗连区。

选项A错误。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只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毗邻区不是沿海国领土,沿海国对毗邻区仅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因此,外国船舶在丁国的领海进行无害通过的权利、义务与在毗邻区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选项B错误。丁国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的必要管制事项包括:(1)防止在其领土或海域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2)惩处在其领土或海域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据此可知,沿海国对其毗连区的管制范围仅包括领土或海域,不包括其领空。

选项C错误。沿海国对毗邻区不享有领土主权,因此,“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的说法错误。

选项D正确。沿海国可以在其毗邻区内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通过船舶应当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98.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98题)

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

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

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

【答案】BD

【考点】物权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因此,对于当事人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的法律,若没有约定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99.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99题)

A.该合同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B公司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答案】C

【考点】FOB术语

【解析】选项A错误。2000年与2010年的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当事人若希望适用新术语必须注明适用新术语。

选项B错误。适用FOB术语时,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

选项C正确。适用FOB术语时,由买方负责运输。

选项D错误。只要双方没有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适用,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100.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100题)

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

B.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C.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

D.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

【答案】BCD

【考点】卖方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

【解析】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该义务规定了例外情况。

选项A错误。本题卖方应当保证货物不侵犯货物使用地乙国法律。

选项B、C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选项D正确。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三条第(1)项规定,(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2010年)

98.甲国公民大卫到乙国办理商务,购买了联程客票搭乘甲国的国际航班,经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转机到乙国。甲国与我国没有专门协定。根据我国有关出入境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2010年卷一不定项第98题)

A.大卫必须提前办理中国过境签证

B.如大卫在北京机场的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

C.如大卫不出北京机场,无论其停留时间长短都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

D.如大卫在北京转机临时离开机场,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

【答案】BD

【考点】外国人的入境制度

【解析】《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99.某批中国货物由甲国货轮“盛京”号运送,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盛京”号在公海航行时与乙国货轮“万寿”号相撞。两轮先后到达中国某港口后,“盛京”号船舶所有人在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万寿”号,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万寿”号赔偿依其过失比例造成的撞碰损失。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年卷一不定项第99题)

A.碰撞损害赔偿应重叠适用两个船旗国的法律

B.“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

C.“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

D.“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

【答案】CD

【考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碰撞船舶国籍不同,碰撞发生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

选项D正确。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题中,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中国《海商法》。

100.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中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保兑。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并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丙银行将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年卷一不定项第100题)

A.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

B.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

C.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D.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答案】BD

【考点】信用证

【解析】选项A错误。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乙公司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是开证申请人,不能成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

选项B、D正确,选项C错误。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对相符交单独立承担类似开证行的义务。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相对于受益人,保兑行相当于开证行;相对于开证行,保兑行是保证人,开证行是被保证人。因此,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2009年)

98.乙国与甲国航天企业达成协议,由甲国发射乙国研制的“星球一号”卫星。因发射失败卫星碎片降落到甲国境内,造成人员和财物损失。甲乙两国均为《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缔约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星球一号”发射成功,发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

B.因“星球一号”由甲国的非政府实体发射,甲国不承担国际责任

C.“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

D.甲国和乙国对“星球一号”碎片造成的飞机损失承担绝对责任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的规定。

选项A错误。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

选项B错误。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家责任,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或非政府实体从事。

选项C正确。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

选项D正确。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99.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100.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缔约国,甲国公民帕克在乙国投资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进行了投资保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乙国并未拒绝帕克的汇兑申请,而只是消极拖延则不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围

B.乙国应当是发展中国家

C.如发生在乙国邻国的战争影响了帕克在乙国投资的正常营运,也属于战争内乱险承保的范畴

D.乙国政府对帕克的违约属于政府违约险承保的范畴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

选项A错误。导致货币汇兑风险的行为可以是东道国采取的积极行为,如明确以法律等手续禁止货币的兑换和转移,也可以是消极地限制货币兑换或汇出,如负责业务的政府机构长期拖延协助投资人兑换或汇出货币。

选项B正确。多变投资担保机构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

选项C正确。战争和内乱险的发生不以东道国是否为一方或是否发生在东道国领土内为前提。即如战争发生在投资东道国的邻国,但影响投资项目的正常营运或造成了某些破坏,则投资人仍可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取得赔偿。

选项D正确。东道国的违约行为包括东道国作为主权者的违约行为和作为一般商业伙伴的违约行为。

(2008年)

99.依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按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该报告制度不适用

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需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C.对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其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D.若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00.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

B.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C.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D.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

答案:D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76条规定,(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因此,D项说法错误。

(2008年·四川)

98.甲、乙、丙三国为邻国,于2005年5月缔结筑路条约,规定甲国提供资金500万美元,乙国提供人员、技术并施工,在丙国境内分两期修建连接丙国与甲、乙两国的公路。条约规定,该公路归丙国所有,甲、乙、丙三国共同使用并分享50年收益。2006年7月一期工程完成。同年9月,因百年不遇的洪水和泥石流,竣工地段的地貌完全改变,二期工程已无法按约定继续进行。对这种情况,筑路条约中没有相关约定。甲、乙、丙三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上述情况表明该筑路条约存在缔约错误,因而该条约自始无效

B.甲、乙、丙三国仍然有继续履行条约的义务

C.丙国须对甲、乙两国此前投入的资金予以补偿

D.若该条约终止执行,已经竣工公路的所有权将处于不确定状态

答案:ABCD

解析: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是情势变更。情势变迁是指条约缔结后,出现了在缔结条约时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的情况,则缔约国可以终止或退出该条约。根据本题题干中给出的信息,该条约无法继续履行不是因为甲乙丙中的任何一方或全体当事人之间的过错造成的,而是完全由于自然灾害所致。因此,属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情势变更的情况。因此,当事国可以终止履行该条约。因此,AB项说法错误。

另外,“情势变迁”是“条约必守”的一个特殊例外。为了防止滥用情势变迁原则,保持较稳定的条约关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1)缔约时的情势必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2)缔约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3)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4)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5)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一个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这个国家就不能援引情势变迁终止或废除有关条约。本题中,丙国并没有违反条约的义务,因此,丙国无义务对甲乙两国此前投入的资金予于补偿。因此,C项说法错误。

甲乙丙三国在签订该条约时,应该明确约定了公路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已经竣工的公路的所有权属于丙国所有,不属于所有权不确定的状态。因此,D项说法错误。

99.为提高对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裁判的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相关的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根据该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受诉法院如决定拒绝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应在作出相关裁定前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B.受诉法院如决定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则无需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

C.该制度适用于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重新仲裁的情形

D.该制度适用于认定涉及港澳台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因此,A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据此可知,如果法律决定执行仲裁裁决的话,则无须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因此,B项说法正确。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重新仲裁情形也是属于不执行或拒绝执行裁决的情况,因此,也适用该上报制度。因此,C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因此,D项说法正确。

10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会涉及到货物风险的转移。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有关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按照公约要求的方式被注明的前提下,关于风险转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如果双方对需要运输的货物没有约定特定的交货地点,则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B.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风险自买方收到货物时转移到买方

C.卖方经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D.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

答案:B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1)项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因此,ACD项说法正确。

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因此,B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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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限和范围,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案件是:

A.涉外房地产案件

B.边境贸易纠纷案件

C.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

D.信用证纠纷案件

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4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95.某种化工材料进口数量的增加,使国内生产同类产品及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化工厂受到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采取的措施有:

A.直接向海关申请禁止该化工产品的进口

B.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C.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D.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

答案:D

解析:根据《保障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2006年)

94.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答案:BCD.

解析:《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并非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仍有特殊情况的存在,故A错误;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D.

95.南美某国的修格公司希望从我国太原辉泉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正在就货物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双方都希望选择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销售的价格和相关义务。双方对于该货物的国际买卖均有丰富经验,且都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经常的业务关系。基于上述事实,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从修格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

B.修格公司可以接受“CFR天津”的贸易术语而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

C假如双方采用了“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辉泉公司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向修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双方都有可能接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

答案:AD.

解析: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CFR是买方已付成本与运费的术语,该术语下卖方办理托运,应当指定目的港。而选项B指定了始发港,所以修格公司不可以接受。故B错误;在“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由于卖方辉泉公司已经办理了运输保险,并且货物损失是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已经脱离了辉泉公司的支配,所以应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故C错误;F组中的贸易术语FAC、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2005年)

95.安某和皮某分别是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和随员。安某多次参加乙国群众举行的反政府集会和游行;皮某则是大量订阅乙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并将有关内容向甲国报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B.皮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C.一旦安某或皮某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其外交特权与豁免即应被剥夺

D.一旦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

答案:AD

详解: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在接受国应当遵守下列义务:(1)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主要表现为:不得在使馆内拘留人、庇护人;不得将使馆馆舍充作进行或支持颠覆、破坏或任何危害接受国活动的场所。(2)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3)不得干涉驻在国的内政。(4)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因此,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而皮某的行为并不违背其义务。因为一般而言,西方国家是多党执政,因此许多在野党都是反对党,购买这些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是外交人员了解搜集驻在国有关信息的途径之一,也是正常的、合法的行为。因此,A正确,B错误。外交官的特权与豁免一般从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开始享有至其离境后终止,在此期间,即使外交官有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驻在国可以向其派遣国抗议或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但不立即剥夺其外交特权与豁免。故C项不正确。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因此,如果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当然有权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并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故D正确。

96.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答案:BC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故A项正确。

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乙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地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我国是《海牙公约》缔约国,故B项说法错误。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己过,均应送达。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故C项错误,D项正确。

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C.接受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答案:C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因此,补贴可以是政府提供,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既可以是直接提供,也可以是潜在地提供。提供的补贴,既可以是以货币的形式,也可以是担保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4条,“依照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2004年)

89.甲国人艾某在甲国打工时因不满雇主詹某,炸毁了詹某的厂房和住所,逃至乙国。艾某的行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国际法,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将艾某引渡给甲国

B.如艾某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对艾某进行庇护

C.乙国可以既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

D.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艾某提起刑事诉讼

答案:C.

解析: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本题中,由于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公约,因此,乙国无引渡义务,A项错误。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庇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是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来的权利,因此,对于那些人给予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要给予庇护的义务,所以B项错误。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乙国既可以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可以不将其引渡给甲国。因此,本题所述情形下,C项当选。在国际法上,一国不能以国家名义在另一国法院对个人提起刑事诉讼,因此,D项错误。

90.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现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田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引发了两国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

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

答案:ABCD.

解析: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和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方行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战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特而重要的部分,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甲、乙两国均应遵守战争法规则。《日内瓦公约》第2条规定:“冲突之一方虽非缔约国,其他曾签订本公约之国家于其相互关系上,仍应受本公约之约束。”也就是说,公约的规定不仅对发生在缔约国的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对于缔约国具有约束力,而且正在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对于缔约国也具有约束力,所以C项错误。

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AD.

解析:本题是直接法条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明文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故本题选AD.

92.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点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法律/教育*网本题中,侵权行为发生在公海,故无从确定其法律适用问题;甲和乙国籍相同,故可以适用其共同本国法即甲国法,A项正确;甲和乙在中国上海均有住所,也可以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即中国法。故本题选AD.

93.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惟一原因

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

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点为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中倾销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而倾梢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另一方面,非倾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倾梢。故正确选项为BC.

94.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安特卫普××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

C.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点为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负责。《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依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钾;(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协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根据以上第(13)项规定,C应选;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故B项应选。

95.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规定和实践,有关非违反性申诉与违反性申诉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非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无需证明被申诉方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关条款

B.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需要证明被诉方采取的措施造成申诉方利益的丧失或受损

C.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但需对申诉方作出补偿

D.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应撤销或废除被申诉的措施

答案:AC.

解析:关于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条规定了三种争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惊解》对这三种类型作了进一步的阐释。①违反性申诉。这是争端的主要类型。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了有关协议的条款。在确立了存在违反有关协议条款的行为后,推定申诉方的利益受损或丧失。对这种争端的裁定,被诉方往往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②非违反性申诉。对这种申诉的审查,不追究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条款,而只处理被诉方的措施是否使申诉方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利益受损或丧失……申诉方需要证明其根据有关协议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该合理预期利益因为被诉方的措施受损或丧失。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只需作出补偿。③其他情形。关于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其他争端类型及其所适用的程序和规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迄今为止也还没有出现过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案件。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AC.

(2003年)

92.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答案:C.

解析:甲丙两国都是采取的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高某在甲国出生,因此高某取得甲国国籍,而不可能取得丙国国籍,故AB项都是错误的。乙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即只要当事人的父母一方属于乙国人,即可取得乙国国籍,高某的父亲是乙国人,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乙国国籍,丁国也是采用纯粹双系血统主义,高某的母亲具有丁国国籍,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丁国国籍。因此,本题中C项正确,D项错误。

93.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比,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种类。下列何种人是该《条例》增加的?

A.使馆外交人员

B.外交信使

C.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

D.由中国过境的前往第三国的外交人员

答案:C.

解析: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2条中规定,持我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故选C.

94.根据我国保障措施制度,下列选项中何种损害是保障措施意义上的严重损害?

A.对销售同类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B.对销售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C.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的损害

D.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工人的损害

答案:C.

解析:我国2002年1月1日实行的《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10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95.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答案:CD.

解析: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CIF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CIF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法律/教育*网所以,本题中,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上海是不对的,不应选。B项中美国西部装运工人罢工,不构成不可抗力,所以不选。

96.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

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答案:C.

解析: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中通常有四方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其中托收行是指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国内收取货款的银行,通常为卖方所在地银行,代收行指受托收行的委托,道理托收行直接向汇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买方所在地银行。所以,A项正确。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①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②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③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④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所以,B、D两项正确。因为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甲公司不能直接起诉中国银行伦敦分行,C项表述错误,为正确答案。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8.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BD.

解析:《民通意见》第190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本题中,秦某虽然是美国人,但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根据上述规定,应适用中国法,所以本题真的正确答案是B、D两项。

99.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AC.

解析:《民通意见》第190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如果其在我国只是临时居留,因为其是美国人,根据上述规定,应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所以本题DE正确答案是A、C两项。

100.秦某的父亲从美国寄交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办理下列何种手续?

A.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B.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C.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部门认证

答案:A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如果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委托书是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应当经过所在地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故选A、C项。

(2002年)

93.中国某国有企业在甲国设有办事处,甲国人员某为该办事处雇员。贾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办事处公款1000万美元窃为己有进行挥霍。此间,贾某在乙国又参与了一起伪钞案。贾某从未到过中国,目前其在甲国。中国与甲国之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协定,但中国与乙国间有引渡协定。根据国际法及中国的有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没有管辖权

B.乙国向甲国就贾某伪钞案请求引渡,如获成功,贾某被引渡到乙国后,乙国可以不经甲国同意,径直将贾某转引渡给中国

C.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拥有管辖权,可以自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贾归案

D.中国法院可以对贾首先作出缺席判决,然后申请甲国对该判决予以执行

答案:ABCD.

解析:在国际法上,国家行使管辖权遵循以下几项原则:国籍原则、领土原则、保护性原则、原则管辖权。其中所谓保护性原则是指在国外犯有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入该国境内时,对其行使刑事管辖。引渡是国家间司法协助行为,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除非双方之间有条约且条约明文规定了相互引渡的义务。在本题中,甲国人贾某贪污中国某国有企业驻该国办事处的公款,其行为严重侵害中国利益,对此中国依据保护性原则当然有管辖权,同时如果该行为亦触犯甲国刑律,甲国对其享有属地管辖,可能构成管辖权的重合,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享有的管辖权并不代表管辖权就一定能实现,只有当行为人进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或通过国家间的引渡保护性管辖才能实现。法`律教`育网行为人贾某从未到过中国,不可能被我国刑事司法机关直接拘捕,而如果其同时触犯甲国刑律被其司法机关逮捕,依据管辖权冲突中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甲国法院优先对该案有管辖权,中国只能请求甲国引渡,不能派人到甲国去抓人,故选项C错误;但是中国与甲国既无引渡的双边协定,是否引渡就完全由甲国自行决定,根据“本国人不引渡”原则,甲国引渡贾某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虽然贾某在乙国也参与伪钞犯罪活动,假设甲乙两国之间存在引渡的双边协定,但依据引渡的国际公约与惯例,乙国作为请示引渡国,引渡成功后只能在本国以伪钞罪对贾莱进行审判,若以他罪名审判惩处或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必须经原引出国同意,所以中国通过第三国途径引渡贾某也不可能,选项B错误;另外在刑事司法领域,国际法上尚无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故D项错误。

94.杜某为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艾某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杜某在乙国首都实施抢劫,有1名乙国人在抢劫中被其杀死。艾某当时恰好目击了该抢劫杀人事件。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A.如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则乙国即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B.如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则乙国即可以带其到法庭作证,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C.乙国向甲国提出请求,要求放弃杜某的豁免,如甲国没有答复,则可以报定甲国已经同意放弃,从而对杜某提起刑事诉讼

D.如甲国表示放弃杜某的管辖豁免,则乙国可以对杜某进行提起刑事诉讼,而不论杜某本人是否同意

答案:ABC.

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有关规定,外交人员的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外交人员也免除作证义务。然而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可以由其派遣国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作出。外交人员本身没有做出这种放弃的权利。本题中,A项错误,因为管辖豁免的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同样,B项中外交人员有免除作证的义务,放弃这种特权由派遣国明示作出。C项错误,因为放弃豁免权应明示作出,甲国未答复视为不放弃。

95.中国人高某想要得到其具有美国国籍的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没行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应驳回高某的起诉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因此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C.该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准据法

D.该案适用高某儿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抚养是作广义的解释,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于涉外赡养的法律规定,并非无法可依。依据上述法律规定,C项正确。

96.下列哪些机构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A.美国仲裁协会

B.香港国际仲裁小心

C.国际商会仲裁院

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答案:CD,

解析:国际常设性仲裁机构有三种:(1)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即是指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建立在某个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之下,不属于任何国家,具有固定组织形式、仲裁地点、仲裁规则和一定数量仲裁员和完整的办事机构及行政管理制度的民间组织。如国际商会下设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世界银行下设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2)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即设立在一国内的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如伦敦国际仲裁院。(3)专用性常设仲裁,即设立于某一行业组织内部专门受理其行业内部案件的仲裁机构,如伦敦黄麻协会。

此题是2000年多选题的原题,可见司法考试试题会有重复,因此复习历年真题对考试拿分非常有帮助。

97.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在下列哪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A.合同

B.扶养

C.继承

D.物权

答案:AB.

解析:《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关于继承,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关于物权,一般原则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因此选AB.

98.下列哪些表述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A.其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争端

B.该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

C.建立了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

D.其涉及的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争端

答案:BCD.

解析:WTO区别于原关贸总协定(GATT)的一大亮点即它的争端解决机制概括起来有三个特点:(1)调整范围已不仅限于货物贸易争端,而是扩大到了WTO协定涉及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原来游离于GATT之外的农产品、纺织品方面发生的争端,(2)该机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大大提高了效率,(3)实行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即只有全体不赞成,才能予以否决。加快了裁定做出速度。所以应选BCD.A项混淆了关贸总协定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的差别。

99.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9年10月2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产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延迟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

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答案:ABD.

解析:倒签提单是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倒签提单是种欺诈行为,为这种行为出具保函是无效的。承运人倒签了提单,实际隐瞒了迟延交货的责任,应对收货人承担责任。本题中,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具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装船。而实际装船时间为2000年1月20日。在甲公司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因而属于倒签提单,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故A、B项正确。FOB交货方式表明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物越过装运船舷时转移。本题中,卖方甲公司在买方乙公司指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由指定的船只上,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船舷后由卖方甲公司转移给买方乙公司,所以,D项正确。FOB术语下双方都无投保义务,即使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投保,但对合同延迟履行的风险一般不是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所以不应选C项。

100.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计算机程序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

B.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

C.成员方必须以专利形式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

D.司法当局有权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答案:ABD.

解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各成员国必须遵守《尼泊尔公约》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在专利方面对任何动植物可不授予专利,然而成员方应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无论以专利形式或是以一种特殊有效的体系,还是以综合形式保护均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面,协议规定司法当局有权命令一成员方停止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因此答案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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