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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3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013年)

77.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诉的合并与共同诉讼。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诉的主体合并,是指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本案中,银行将甲、乙二人一同起诉,将甲乙两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事实程序中的情况属于诉的主体合并。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本案中,乙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甲、乙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78.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A.宋某和卢某借款纠纷一案,卢某终审败诉,宋某向区法院申请执行,卢某提出执行管辖异议,区法院裁定驳回卢某异议。卢某提起上诉

B.曹某向市中院诉刘某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损失1元钱,中院驳回其请求。曹某提起上诉

C.孙某将朱某打伤,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申请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后朱某反悔提起上诉

D.尹某诉与林某离婚,法院审查中发现二人系禁婚的近亲属,遂判决二人婚姻无效。尹某提起上诉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上诉的受理。

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可知,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不能提起上诉。

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款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选项C正确。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

选项D错误。《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对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能提起上诉。

79.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管辖。

选项A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B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C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可知,甲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的情况属于移送管辖,而非管辖权的转移。

选项D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种以书面形式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情况属于协议管辖,而非选择管辖。

80.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B.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C.反诉必须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D.反诉与本诉之间须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必须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反诉。

选项A正确。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选项B正确。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

选项C错误。反诉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不是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选项D错误。反诉与本诉之间须存在牵连关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据此可知,并非必须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81.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

B.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C.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

D.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再审的启动。

选项A表述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选项B表述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据此可知,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就应该启动再审程序,不存在裁定不启动再审的情况。

选项C表述错误,选项D表述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据此可知,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而非裁定撤销原判。

82.韩某起诉翔鹭公司要求其依约交付电脑,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万元。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韩某均胜诉。后翔鹭公司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再审后,韩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万元。再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关于再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省高院可以亲自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

B.省高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时应当适用一审程序

C.再审法院对韩某变更后的请求应当不予审查

D.对于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判,韩某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再审程序。

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该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据此可知,省高院可以亲自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

选项B错误。省高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本案的原审法院为二审法院,因此,也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

选项C正确。《审判监督司法解释》第3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83.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

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

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

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司法确认程序。

选项A、B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选项C说法错误。司法确认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一般应当由独任庭进行审判

选项D说法错误。调解协议本质上是私法上的和解,不具有既判力。

84.胡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彗星公司缴纳房租。彗星公司收到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彗星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而自己并不拖欠租金。对于法院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双方进行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

B.终结督促程序

C.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彗星公司不同意的除外

D.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胡某不同意的除外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支付令。《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85.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

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再审程序对证据的处理。

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据此可知,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检察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选项B错误。本案中的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录音虽系高某偷录,但没有违法和侵权他人合法权利,因此,可以作为质证对象。

选项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2012年)

77.下列哪些选项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未作规定的制度?()

A.公益诉讼制度

B.恶意诉讼规制制度

C.检察监督中的抗诉制度

D.诉讼保全制度中的行为保全制度

【答案】ABD

【考点】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检察监督中的抗诉制度”,但对ABD未作规定。

【提示】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一审终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增加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范围,同时增加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等内容。

78.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B.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

C.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

D.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

【答案】BC

【考点】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解析】选项A错误。当事人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均可提出异议。

选项B正确。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出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因此,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

选项C正确。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转移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级法院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不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

79.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B.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C.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D.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ABD

【考点】起诉与受理

【解析】选项A正确。《民诉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选项B正确。《民诉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即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选项D正确。《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80.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

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

【答案】AB

【考点】反诉

【解析】选项A正确。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管辖权是法院对特定诉讼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故受诉法院须对反诉具有管辖权。

选项B正确。反诉是本诉被告利用已开始的诉讼程序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这种反请求尽管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密切的关系,但它本身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选项C错误。被告提出反诉,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但反诉的成立并不会导致本诉原告的诉讼被驳回。

选项D错误。在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转换;本诉的被告成为原告,本诉的原告则成为被告,但当事人是同一的。

81.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答案】AC

【考点】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解析】选项A正确。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对于当事人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

选项D错误。法律并未对当事人能力作出明确规定。

82.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

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CD

【考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解析】选项A、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据此可知,财产保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作出,但先于执行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另外,先于执行有案件范围的限制,但财产保全没有案件范围的限制。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83.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院是否享有对起诉至本院案件的管辖权

B.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

C.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D.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

【答案】ABCD

【考点】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的范围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84.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A.普通程序

B.二审程序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

D.小额诉讼程序

【答案】AB

【考点】民事诉讼法修正情况

【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C、D错误。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提示】“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属于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诉讼程序。

85.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B.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

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

【答案】AB

【考点】法院和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权限比较

【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据此可知,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和仲裁庭均可自行收集证据。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因此,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选项C错误。《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选项D错误。对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但在判决书中不可省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2011年)

77.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77题)

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

C.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

D.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因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

【答案】AB

【考点】离婚诉讼的相关规定

【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

选项C错误。《民诉意见》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可知,并非涉及离婚的所有案件都不能申请再审。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据此可知,离婚案件属于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即原则上应该公开审理,只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才不公开审理。

78.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78题)

A.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

B.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

C.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

D.其它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答案】BCD

【考点】普通程序概述

【解析】选项A错误。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所有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因此,普通程序并非所有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除了普通程序外,还有简易程序。

选项B正确。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程序,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集中的体现。

选项C正确。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充实、最完备的一个程序。

选项D正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该程序无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79.关于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79题)

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案由

C.诉讼请求

D.证据和证据来源

【答案】ACD

【考点】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提示】与2009年卷三单选第44题如出一辙

80.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80题)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答案】BC

【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广义上的当事人,具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制约;(3)在一审判决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4)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

选项B、C说法错误。《民诉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据此可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判决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权提出上诉,但是其可以作为被上诉人参加到二审程序中。

选项D说法正确。《民诉意见》第九十七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81.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关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81题)

A.延期审理

B.按原告撤诉处理

C.缺席判决

D.采取强制措施拘传未到庭的当事人到庭

【答案】ABCD

【考点】延期审理、撤诉、缺席判决

【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选项B、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82.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82题)

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

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

【答案】AB

【考点】法定代理人

【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据此可知,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选项B正确。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

选项C错误。在诉讼中,法定代理人死亡的,产生其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法律后果,若当事人还活着的话,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另行确定其他法定代理人。据此可知,在诉讼中,当事人死亡与法定代理人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选项D错误。在诉讼过程中,若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取得了诉讼行为能力,则导致法定代理人代理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在没有当事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其不能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

83.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83题)

A.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

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答案】ACD

【考点】证人证言

【解析】选项A、D正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是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由此可知,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

选项B错误。《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据此可知,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先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选项C正确。《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84.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84题)

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

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

【答案】ABD

【考点】证明责任

【解析】选项A正确。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发生作用。

选项B正确。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当事人,且在针对单一诉讼请求时,证明责任还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选项C错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利,而非必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选项D正确。证明责任由哪一方承担是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因此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

85.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向A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A县法院向乙公司发出支付令。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85题)

A.支付令失效

B.甲公司可以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

C.A县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D.A县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答案】AC

【考点】对支付令的异议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民诉意见》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据此可知,债务人乙公司向发出支付令的A县法院起诉的,构成对支付令的异议,该支付令自行失效,甲公司不可以再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

80.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多选第80题)

A.为避免诉讼拖延,二审法院可依职权直接改判

B.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C.甲应列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甲应是本案的共同原告

【答案】BD

【考点】一审案件遗漏诉讼参加人的处理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据此可知,甲应是本案的共同原告。

81.关于仲裁调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多选第81题)

A.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B.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仲裁庭可依职权进行调解

C.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仲裁员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

D.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

【答案】AD

【考点】仲裁调解

【解析】选项A正确。《仲裁法》第51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选项B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调解的启动有两种:一是仲裁庭依职权进行调解,二是当事人自愿调解。对于仲裁庭依职权调解的案件,即使事实不清楚也可以调解,法条并没有限制仲裁庭先行调解的案件要限于事实清楚。

选项C错误。《仲裁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选项D正确。《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2.关于再审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多选第82题)

A.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B.在再审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

C.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时,经法院许可原审原告可撤回起诉

D.在一定条件下,案外人可申请再审

【答案】CD

【考点】再审程序

【解析】选项A、B错误。《审监程序解释》第3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选项C正确。《审监程序解释》第35条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据此可知,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时,经法院许可原审原告可撤回起诉。

选项D正确。《审监程序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据此可知,在一定条件下,案外人可申请再审。

83.周某与某书店因十几本工具书损毁发生纠纷,书店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损毁图书以证明遭受的损失。关于本案被损毁图书,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2010年卷三多选第83题)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书证

D.物证

【答案】AD

【考点】证据分类、证据种类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一情节片断,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案件主要事实。本题中,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就是工具书被损毁这一事实,因此被毁损的图书直接证明了该事实,它属于直接证据。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物证是以其外部的特征、存在的场所或者物质的属性对案件起证明作用,而书证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一个记载着文字、符号、图画等内容的物品,如果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则是书证;如果不是如此,而是仅仅以其外部形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则是物证。本题中,被损毁图书并不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而是以其破损的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它为物证。

8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多选第84题)

A.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B.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

C.如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D.如甲公司向B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答案】ABC

【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解析】选项A、C正确。《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据此可知,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果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选项B正确。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管辖协议也同时无效。

选项D错误。《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选项D中,首先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异议,而是在开庭时提出的管辖异议,提出异议的时间晚了;其次,法律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题中甲乙公司的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即便是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影响法院继续审理。因此,法院不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85.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多选第85题)

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

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答案】ABCD

【考点】涉外案件的管辖与上诉

【解析】选项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选项D正确。《民诉意见》第311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所规定的期限(即15日);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适用第147条所规定的期限,上诉期为15天。

86.甲公司因与乙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解除双方合同,还裁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六万元。关于本案的仲裁裁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多选第86题)

A.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申请撤销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裁决

B.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C.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再审

D.乙公司可申请不予执行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仲裁裁决

【答案】AD

【考点】仲裁裁决的范围

【解析】选项A正确。《仲裁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选项B错误。仲裁裁决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超范围部分后,才可以针对超范围部分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仅仅基于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选项C错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选项D正确。《民诉意见》第277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87.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多选第87题)

A.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协议并经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B.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决书时可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

C.法院可口头方式传唤当事人出庭

D.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法院可不开庭迳行判决

【答案】ABC

【考点】简易程序

【解析】选项A正确。《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选项B正确。《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第(五)项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选项C正确。《简易程序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选项D错误。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可以不开庭径行判决于法无据。

88.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2010年卷三多选第88题)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答案】ABC

【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制度

【解析】《民诉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选项A正确。当事人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有处分权,法院不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直接对此作出判决违反了处分原则。

选项B正确。二审法院直接在二审判决中对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发表看法,陈述自己主张和根据,并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侵犯当事人的辩论权。

选项C正确。二审法院对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直接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对此部分判决的上诉权,损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

选项D错误。本题中并没有涉及回避的问题,二审法院不违反回避制度。

89.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多选第89题)

A.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

B.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

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支付令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答案】AB

【考点】督促程序

【解析】选项A正确。《民诉意见》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选项B正确。《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选项C错误。《民诉意见》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据此可知,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如果当事人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诉讼,可以构成支付令异议的一种形式。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在规定的15日异议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可知,支付令送达之后并不是立即就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是要经过15日的异议期,在15日之内,债务人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支付令才具有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90.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2010年卷三多选第90题)

A.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B.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C.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D.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

【答案】AB

【考点】执行异议

【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据此可知,当事人可以对执行管辖提出异议。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据此可知,当事人可以对法院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不是当事人。

选项D错误。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享有异议权。

(2009年)

80.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C.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D.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管辖恒定原则。

《民诉意见》第35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本题中,虽然在案件受理后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但是该案件依然由甲县法院管辖,乙县法院没有管辖权,甲县法院将案件移送给乙县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AB项正确,D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可知,本案中虽然乙县法院没有管辖权,但是它接到移送的案件后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C项正确。

81.关于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协议,涉外民事诉讼可协议管辖的范围不限于合同纠纷

B.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只能书面明示,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口头的方式

C.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范围广于非涉外民事诉讼

D.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不可约定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约定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国内案件协议管辖只能是合同纠纷,而涉外案件协议管辖除了合同纠纷以外,其他财产纠纷也可以协议管辖。因此,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42条的规定可知,无论是非涉外民事诉讼还是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选择法院。因此,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42条的规定可知,非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法院只能在5个法院中进行选择,而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法院不限于上述的5个法院,只要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就可选。因此,C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42条的规定可知,无论是非涉外民事诉讼还是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都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不动产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协议管辖。因此,D项错误。

相关知识点总结如下:

国内案件协议管辖与涉外案件协议管辖的区别:

(1)国内案件协议管辖只能是合同纠纷,而涉外案件协议管辖除了合同纠纷以外,其他财产纠纷也可以协议管辖;

(2)国内选管辖法院只能在5个法院中进行选择,而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不受限制,即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都可选,不限于5选1;

(3)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选择法院;

(4)都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

(5)选法院都不能选2个法院;

(6)协议管辖都不能违反级别的要求和专属管辖的要求。

82.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即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不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因此,A项错误。

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就是在行使其辩论权。因此,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据此可知,辩论权行使的主体是诉讼当事人,证人不是诉讼当事人,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在履行作证义务,而非是在行使辩论权。因此,C项错误。

辩论原则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质和辩论的情况。而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的争议问题,也就没有辩论原则适用的余地。因此,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D项正确。

83.关于《民事诉讼法》对期间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B.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C.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D.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期间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据此可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是法定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因此,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可知,当事人的举证时限不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B项命题存在瑕疵,命题者可能忽视了法条关于举证时限可以申请延长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律没有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作出规定。因此,D项错误。

84.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

B.法院调解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和审理该案件的审判人员,诉讼和解的主体只有双方当事人

C.法院调解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具有程序上的要求,诉讼和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D.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有给付内容则具有强制执行力,经过诉讼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即使有给付内容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A项正确。

(2)参加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因此,B项正确。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因此,D项正确。

另外,诉讼中的法院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原则,且法院在组织调解时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而诉讼和解则没有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和要求。因此,C项正确。

85.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甲起诉其子乙请求给付赡养费。开庭审理前,法院依法对甲、乙进行了传唤,但开庭时乙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B.甲、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甲在前往法院的路上,胃病发作住院治疗。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C.甲诉乙离婚案件,在案件审理中甲死亡。法院裁定按甲撤诉处理

D.原告在诉讼中因车祸成为植物人,在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确定的期间,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延期审理、缺席判决、中止诉讼、诉讼终结和撤诉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据此可知,A项属于缺席判决的情况,而非延期审理的情况。因此,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一)项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据此可知,B项中的当事人甲因胃病发作住院而无法出庭应诉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一)项规定的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情况,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没有错误。因此,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三)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据此可知,C项中的情况属于诉讼终结的情况,而非按撤诉处理的情况。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中止。因此,D项正确。

86.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

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

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因此,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据此可知,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非终结执行。因此,B项错误。

执行程序是保证审判程序的任务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但是执行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首先,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非必然经过执行程序;其次,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例如: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书等,如需要执行的,也由法院适用执行程序进行执行。因此,执行程序既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非审判程序的必然延续。因此,CD项错误。

87.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南山市S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甲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向S县法院申请再审

B.甲公司应当向南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C.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再审本案

D.法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本案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可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向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再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是原一审的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情况,应该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88.林某诉张某房屋纠纷案,经某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林某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期间,张某向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省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判决的中级法院再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高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同时,应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B.中级法院再审时应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C.中级法院应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D.中级法院应适用一审程序再审该案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再审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201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据此可知,原审判决需要等再审法院对案件审理完后,针对具体案情来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因此,本案不一定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另外,如果在审理过程中达成了调解协议,再审案件可能以调解书的方式结案,此种情况下原判决自调解书送达后视为撤销,不需要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因此,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原生效判决是一审作出的,且是中院作出的,原中院进行再审不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再审,应该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D项正确。

89.甲公司因遗失汇票,向A市B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公司向B区法院申报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乙公司的申报,法院只就申报的汇票与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汇票是否一致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权利归属的实质审查

B.乙公司申报权利时,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C.乙公司申报权利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D.乙公司申报权利成立时,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公示催告制度。

《民诉意见》第23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因此,A项正确,B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民诉意见》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D项正确。

90.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甲欲请求乙所在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关于甲可以利用的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C.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D.可以向外交部门申请,由外交部门向外国中央司法机关请求协助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2008年)

79.关于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缺席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答案:AB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由此,A正确;《民诉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由此,B正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当是按照撤诉处理,C的说法错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所以法院此时可以缺席判决,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80.三个小孩在公路边玩耍,此时,一辆轿车急速驶过,三小孩捡起石子向轿车扔去,坐在后排座位的刘某被一石子击中。刘某将三小孩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举证责任分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应对三被告向轿车投掷石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B.刘某应对其所受到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C.三被告应对投掷石子与刘某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D.三被告应对其主观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刘某要对三被告向轿车投掷石子的事实和其本身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A和B的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C的说法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三被告的免责事由是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而非是主观没有过错,因此,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在线律师咨询网原创)

8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A.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由此A和C中的事项,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者退回;第262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由此D中事项也可以退回或者驳回;另外,人民法院应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超过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退回,所以B的说法也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82.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

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侵权行为地是甲市A区,被告住所地是甲市B区,所以A和B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李某可以向A区或者B区的法院起诉,A和B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当选;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所以其移送管辖是错误的,C的说法正确,当选;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答案: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41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再审如果按照一审组成合议庭,则可以由陪审员参与合议庭,A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第41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B的说法正确,当选;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此,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84.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答案:BC

解析:《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所以本题中,被告是华美购物中心。《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由此,李某和郑某都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且是可以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因此二人都应该作为证人,本题正确答案是BC.

85.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C.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

D.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

答案:A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A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民诉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也就是说,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不必然终结执行程序,只有当双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完全履行完毕了,才能终结执行程序,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所以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86.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答案:AB

解析:诉可以分为三类: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本题中A选项中,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是请求改变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正确;B中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是给付之诉,正确;C中甲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实际上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一定的义务,是给付之诉,C错误,不当选;D中也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特定的给付义务,所以是给付之诉,D错误,不当选。

87.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到期未能交货。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地基层法院提出

B.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C.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D.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答案:ABD

解析:《民诉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但是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没有“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的限制,所以A的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由此,诉中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而是可以要求提供担保,B的说法错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C的说法正确。D中“应当在48小时之内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必须限定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如果不是紧急情况,则不必在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D的说法太绝对,错误,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88.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但两者在制度上有所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仲裁不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

B.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C.民事诉讼判决书需要审理案件的全体审判人员签署,仲裁裁决则可由部分仲裁庭成员签署

D.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由法院负责执行,而仲裁机构则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此,A的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由此,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由此,C正确,当选;《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此,D中说“仲裁机构则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是错误的,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89.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

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

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D.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由此,A和B中的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由此,CD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在线律师咨询网原创。

90.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王某诉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B.在胡某诉黄某侵权一案中,因客观原因胡某未能提供一项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胡某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

C.在周某诉贺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周某因自己没有时间收集证据,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

D.在武某诉赵某一案中,武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法院准许,武某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由此,A的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诉意见》第7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由此,B是正确的,当选;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由此,D是正确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2008年·四川)

79.关于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调解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而当事人和解可以发生在诉讼之外

B.法院调解有法院审判权的介入,而当事人和解则无审判权的介入

C.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不能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和解

D.法院调解成功后,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而当事人和解后,法院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答案:AB

解析: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的特征:1.发生在诉讼过程中;2.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即法院审判权介入);3.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4.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和解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其特征有:1.和解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之外;2.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即没有法院审判权的介入),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3.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4.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由此,A、B两项的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由此,C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此,D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80.关于当事人的诉讼处分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共同原告中一人或数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其他共同原告的承认,才对其他共同原告发生效力

B.诉讼代表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撤诉

D.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答案:A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故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由此B项的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由此,C项的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因此不需要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故D项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81.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县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电死了刘某的牛,刘某诉请损害赔偿,县供电局应就其对刘某的牛的死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B.张某因被李某养的狗咬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李某应就其对张某被狗咬伤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C.陈某委托黄某去广州购买一批牛仔裤,后因牛仔裤滞销,陈某不承认黄某是代理自己去购买牛仔裤。黄某应就自己是否有代理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D.王某因被A公司辞退不服而诉至法院,A公司应对辞退王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CD

解析:《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A项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由县供电局就刘某故意造成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故A项错误。B项由李某对张某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B项错误。第5条第3款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C项正确。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而D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82.中日合资的甲公司与设在日本的日本乙公司(其在中国没有住所)在中国A县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5台电子设备,并由乙公司负责将该电子设备运到甲公司所在地的B县。此外,还约定一旦发生争议无论向哪国法院起诉,均适用日本民事诉讼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产品中有2台电子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A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B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本案应当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D.本案应当适用日本民事诉讼法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本案可以由合同签订地(中国A县)、合同履行地(中国B县)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和B项的说法正确。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235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C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83.关于证据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患者王某以误诊为由起诉某医院。王某提交的医院病历和X光片均属于鉴定结论

B.李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披露黄某隐私的文章。黄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该杂志,该杂志属于书证

C.张某认为徐某伪造遗嘱侵犯其继承权,向法院起诉徐某。张某提供了该份遗嘱,该遗嘱属于书证

D.周某驾车回家途中将行人吴某撞伤,交警冯某当时正处在事故现场,于是按照双方责任开具了事故认定书。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并提供了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属于勘验笔录

答案:BC

解析: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所谓物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所谓痕迹,是指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纹等。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做的书面结论。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本题中,A项的“医院病历和X光片”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属于书证,故A项的说法错误。B项中“杂志”和C中的“遗嘱”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也属于书证,故B、C两项说法正确。D项中的事故认定书不符合勘验笔录的性质,因此不属于勘验笔录,其属于书证,故D项说法错误。

84.甲因乙不返还借款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依法发出了支付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审理该案时不开庭

B.债务人拒绝签收支付令时,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

C.法院对借款事实不作出判决加以认定

D.支付令在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由此,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只是依照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需要经过法庭审理。故A、C两项的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故B项的说法正确。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一旦债务人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85.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A.王某认为他的养子未尽赡养义务,于2005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经过调解,王某与其养子达成了维持收养关系的调解协议。2005年6月,王某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B.何某1999年向陈某借款5万元,约定2001年8月还清,何某到期未还,陈某碍于情面也未向何某主张过归还欠款。2005年3月,陈某受重伤,需大笔医疗费,于是向何某主张归还欠款,何某拒不归还。陈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归还欠款

C.居住在甲省H县的李某与居住在甲省L县的张某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甲省L县的L仲裁委员会仲裁,现李某向甲省L县法院起诉要求解决合同纠纷

D.2004年11月,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孟某的婚姻关系,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均未上诉。2005年月2月,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跟吴某离婚

答案: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由此,A项中的案件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虽然B项中的陈某于2005年3月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仍应当受理。

《仲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而,C项中当事人约定的L县L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民诉意见》第146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故C项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规定的条件的限制。D项中,因为是被告起诉离婚,而不是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因此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86.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的事项?

A.本院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

B.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C.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诉讼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以及代理权限的范围

答案:ABCD

解析: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属于法院受理起诉的条件之一,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关系到当事人能否成为民事诉讼适格当事人,因而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影响到当事人在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行为的效力,也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和代理权限,影响到代理人的诉讼行为的效力,法院也必须审查,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87.张某与李某的借款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同时经王某同意并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由王某提供担保,保证李某履行调解协议。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与李某签收后,王某拒绝签收调解书。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虽然王某拒绝签收调解书,但调解书仍发生法律效力

B.因王某未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对王某没有约束力

C.李某拒不履行义务时,张某可以申请执行李某的财产

D.李某拒不履行义务时,调解书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张某可以申请执行王某的财产

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由此,A项的说法正确,B项的说法错误。第13条规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此C项的说法正确。第9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故D项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88.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的,既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

B.作为合同内容的仲裁条款,在合同无效时,其效力不受影响

C.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当事人可以依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D.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依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答案:AB

解析:《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由此,A项的说法正确。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由此,B项的说法正确。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C项和D项的说法错误,当事人不能依原仲裁协议重新仲裁,而是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89.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只能就其所见所闻如实陈述,不能发表对案件的意见;而鉴定人则要对其所鉴定的事项发表意见

B.证人无须具备专业知识;而鉴定人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C.证人是不可替代的;而鉴定人是可以替代的

D.证人不属于回避的对象;而鉴定人属于回避的对象

答案:ABCD

解析: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如下:(1)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2)在可否替代上,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证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随意替换;而鉴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实所决定,其从事鉴定活动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3)在能否回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鉴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4)在询问规则上,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个别和隔离的原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鉴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多个鉴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5)在发表的意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而不能发表自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但是鉴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意见规则的限制。(6)在出庭义务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义务,一般不能拒绝,而鉴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定意见。故本题中,ABCD四个答案都是正确的,均当选。

90.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基层法院可以管辖相应的涉外案件

B.经我国法院同意,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律师名义代理诉讼

C.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要求法院依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D.住所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是15日

答案:A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有管辖权,因此,一般的非重大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的说法正确。第239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因此B项的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0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由此可知C项的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只是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因此,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D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2007年)

80.甲县的电热毯厂生产了一批电热毯,与乙县的昌盛贸易公司在丙县签订了一份买卖该批电热毯的合同。丁县居民张三在出差到乙县时从昌盛贸易公司购买了一条该批次的电热毯,后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毯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火灾,烧毁了张三的房屋。张三欲以侵权损害为由诉请赔偿。下列哪些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答案:ABD

解析:《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题中,甲县是产品的制造地,乙县是产品的销售地,丁县是侵权行为地,所以三个县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ABD都是正确的。而丙县只是电热毯厂和昌盛贸易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签订地,根据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不能选C.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81.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B.“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C.“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D.“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答案:BD

解析: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所谓本证,是对主张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反证是对该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原告对自己的债权成立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其提出的“借据”属于本证;被告对自己提出的债务已经履行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其“收据”也是本证。所以B是正确的,A是错误的。另外,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借据”可以直接证明原告的债权成立,“收据”可以直接证明被告的债务已经履行,因此都是直接证据。因此C是错误的,D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8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

A.甲在车祸中导致精神失常,其妻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2005年1月乙被冲入大海后一直杳无音信,2007年3月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乙死亡

C.丙拿一张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兑现,途中遗失,丙向银行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

D.某施工单位施工时挖出一个密封的金属盒,内藏一本宋代经书,该施工单位向法院申请认定经书及盒子为无主财产

答案:BCD

解析: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诉法并没有规定公告程序,因此A不能选。B是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根据《民诉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所以B是正确的;C项是公示催告案件,《民诉法》第1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所以C是正确的;D是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民诉法》第17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83.甲起诉与丈夫乙离婚,同时主张抚养小孩、分割房屋和存款。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甲抚养小孩并分得房屋;乙分得存款及双方共同经营的杂货店;共同债务2000元由甲承担。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法院不应批准

B.除杂货店的分割,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

C.调解协议将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违法,法院不应批准

D.除债务承担部分,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10、11条规定:①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②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③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据此,得出A、B、C本身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为应选项。根据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得出D本身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为应选项,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84.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内容,根据该规定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由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应该是15日内,而不是30日内;该规定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所以B的说法太绝对,也是不正确的。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所以C是错误的。第68条,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D是错误的。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是ABCD.

8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的有哪些?

A.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

B.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起诉的

C.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

D.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的

答案:B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所以A不能选。《民诉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B是正确的。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中,驳回诉讼请求说明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因此,再起诉,不予受理,C是不能选的。第152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所以D是正确的,应该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D,但是司法部给的正确答案是ABD,有待商榷。

86.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B.法定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

C.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D.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都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范畴

答案:AD

解析: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的欠缺而设置的,因此A正确。但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尽管法定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1)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2)裁判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3)在诉讼中,如果法定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因此,BC选项错误。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诉讼代理人的一种,因此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D.

87.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

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答案:AB

解析:所谓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所谓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据此,AB的说法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88.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取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C

解析:所谓的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本题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而反诉乙公司,主体是符合条件的;而且本题中甲公司的反诉与本诉中乙公司请求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是有牵连关系的,所以A的说法是正确的。《证据规定》第34条,当事人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注意这里的举证期限不等同于答辩期,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8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所以C是正确的。《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题中,反诉虽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法院应该裁定受理,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C.

89.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B市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A市。同时双方还商定因履行该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提交C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乙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D市的丙公司,但丙公司明确声明不接受仲裁条款。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因丙公司已明确声明不接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无效

B.因丙公司受让合同中的债权债务,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有效

C.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甲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才无效

D.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乙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才无效

答案:BCD

解析:《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本题中,丙公司在受让债权债务的时候,明确声明不接受仲裁条款,所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无效,A的说法本身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不能选;BCD的说法本身是错误的,符合题意,应该选。所以本题正确答案BCD.

9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时,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A.双方协商拟解除合同,但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

B.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因一方反悔,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

C.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的

D.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的

答案:CD

解析:《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A是错误的。《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所以B也是不正确的。《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D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CD.

(2006年)

76.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特点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B.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C.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答辩程序

D.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开庭审理程序

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所以A项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以判决还是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所以B项是正确的。公示催告程序中因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属于非诉程序,不适用答辩程序和开庭审理程序,因此C、D两项是正确的。

77.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些民事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A.关于再审的决定

B.关于回避的决定

C.关于罚款的决定

D.关于拘留的决定

答案:BC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因此B项是正确的。第105条第3款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C、D两项是正确的。关于再审的决定不能申请复议,故A项错误。

78.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其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拒不履行。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

B.不得对丙强制执行

C.中止对乙的执行

D.裁定驳回甲对乙的执行申请

答案: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丙已经提出异议,所以不应对丙实行强制执行,所以B项是正确的,A项是错误的。第102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所以C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

79.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理由

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

答案:B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l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所以A项是错误的,B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C项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3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请注意“本院”和“其他人民法院”的区别,所以D项是正确的。

80.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电网公司发生争议。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

A.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B.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

答案:ABD

解析:《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实行仲裁程序前置,当事人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所以A、B两项是正确的,C项是错误的。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先行调解,因此D项是正确的。

81.关于法院按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可称之为无效判决

B.可称之为除权判决

C.是可以再审的判决

D.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起诉

答案:BD

解析: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称为除权判决而非无效判决,所以A项是错误的,B项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规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所以C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所以D项是正确的。

82.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下列哪些行为可以申请采取该措施?

A.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B.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

C.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D.继承人对于侵犯其应继承财产的行为

答案:ABCD

解析:《著作权法》第49条,《商标法》第57条,《专利法》第6l条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诉前临时措施,即知识产权人或者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所以A项、B项、C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所以D项是正确的。

83.齐某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撞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齐某应当举证证明是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所撞受伤

B.原告齐某应当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C.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D.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原告齐某有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题中原告齐某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事实,被告宏大公司的侵权行为和自己的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被告宏大公司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致行人损害适用无过错原则。所以A、B两项正确,C项错误。但是如果宏大公司为反驳原告提出齐某有主观故意,则需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所以D项是正确的。

8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哪些事项?

A.约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B.约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C.约定举证时限

D.约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答案:A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2条的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所以C项是正确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无权选择,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所以D项是不正确的。

85.下列关于仲裁裁决的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B.仲裁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裁决

C.仲裁裁决应当根据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形不成多数意见的,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D.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ABD

解析:《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所以A项是正确的。第51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B项是正确的。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所以C项是错误的。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所以D项是正确的。

86.下列哪些民事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A.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B.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

C.请求确认收养无效的案件

D.选民资格案件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

8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A.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所以A、B、C三项是正确的。第2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所以D项是错误的。

88.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4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中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B.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本案属于侵权诉讼,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D.本案起诉属于公益诉讼,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答案: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以A项是错误的。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公益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的4名师生并不是大河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因此不属于适格的当事人,而河流中的岛屿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B、D两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本案从性质上来讲属于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C项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D.

8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区别?

A.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形式不尽相同

B.适用第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C.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调解

D.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却未必是终审裁判

答案:A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而原来是一审的审判监督程序合议庭中可以有人民陪审员,所以A项是正确的。无论是第二审程序还是审判监督程序都以开庭审理为原则,所以B项是错误的。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可以适用调解,所以C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D项是正确的。

90.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而作出处理?

A.诉讼中裁定财产保全

B.决定回避

C.裁定移送管辖

D.裁定先予执行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以A项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所以B项是正确的。《民事诉公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所以C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所以D项不是正确选项。

(2005年)

70.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举证

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因此而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D.被告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其在庭审过程中的承认即无效

答案:A、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A选项涉及身份关系诉讼,属于除外情形,该选项表述错误,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因此,选项B表述正确,不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随意撤回自己的承认,需要经对方当事人同意。选项D是应选选项。

7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A.某航班飞机延误,部分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之诉

B.某公共汽车因为违章行使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C.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D.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

答案:A、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A、B为正确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对下落不明的人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给付扶养费诉讼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因此,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C选项不是正确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无权管辖,所以,D选项不是正确选项。

72.下列哪些文书可以作为民事执行根据?

A.法院按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

B.行政判决书

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D.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的债权文书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因此,A、B、C、D选项正确。

73.甲在网上发表文章指责某大学教授乙编造虚假的学术经历,乙为此起诉。经审理,甲被判决赔礼道歉,但甲拒绝履行该义务。对此,法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由甲支付迟延履行金

B.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甲负担

C.决定罚款

D.决定拘留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选项B、C、D是正确选项。

74.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

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

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仲裁。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此后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D.丙、丁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答案:A、B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A中的甲、乙公司不但对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约定,还约定可向法院起诉解决,属无效协议;选项B中的约定也属于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也属无效协议;因此,选项A、B是应选选项;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在甲公司撤诉后,甲、乙公司签订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有明确约定,且不与《仲裁法》第5条所规定的“或裁或审”原则冲突,该仲裁协议有效,因此,C选项不是应选选项。根据《仲裁法》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丙、丁公司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内容齐全,且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属于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D选项不是应选选项。

75.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A.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B.发回重审的案件

C.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D.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答案:A、B、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此,选项A、B、C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显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是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这些进行先行调解的案件,如果开庭审理,适用的当然是简易程序。因此,D选项不是应选选项。

76.对于下列哪些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A.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货款3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

B.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房租20万,但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C.甲起诉乙离婚,诉讼过程中撤诉,两个月后甲再次起锅离婚,但没有提出新情况、新理由

D.甲、乙曾同居数年,乙曾经书面允诺送甲一辆价值10万以上的汽车,但一直未履行承诺,甲起诉乙请求给付汽车

答案:B、C

解析:选项B中的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意味着甲的起诉没有了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因此,B选项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C选项是正确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抉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项A不是应选选项;选项D中所陈述的甲对乙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当事人起诉应具备的条件,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选项D也不是应选选项。

77.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A.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B.与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C.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D.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因此,正确的选项是A、B、C、D.

78.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虾死亡,损失2万元。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赔偿。下列哪些事实应当由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

A.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

B.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C.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为甲工厂污水所致

D.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答案: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由李某而不是甲工厂来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正确选项是C、D.

79.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此,乙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向谁申请认定?

A.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

B.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

C.该仲裁委员会

D.甲居住地的基层法院

答案:B、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D无法律依据,是错误选项。

80.下列关于执行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执行程序都是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B.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C.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的特点

D.具有执行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负责执行

答案:B、C【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本题正确答案是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选项B错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的特点是民事诉讼基本法理,选项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因此,选项A是错误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也就是说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也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因此,选项D是错误选项。

(2004年)

71.下列哪些民事裁判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A.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

B.关于回避的决定

C.关于管辖权的裁定

D.除权判决

答案:AB

解析:A对,《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B对,《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C错,《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D错,《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72.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林某曾与李某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青春费”5万元

B.甲诉乙离婚,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4年7月乙起诉甲,请求离婚

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丈夫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

D.甲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乙村民,请求判决解除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

答案:ABC

解析:A对D错,《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B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规定的条件的限制。C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7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理人可以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

C.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D.委托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答案:ABCD

解析: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①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②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③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74.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特点?

A.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无答辩程序

B.程序设计上无开庭审理阶段

C.都设置了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程序

D.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者,均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

答案:ABD

解析:C错,督促程序中没有设置“申报权利”的程序。

75.某大学陈教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课程后,要求学生归纳简易程序的法律特点,某学生回答了下列几点,你认为哪些是正确的?

A.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B.当事人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一次开庭审结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当庭宣判

答案:ABCD

解析:《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76.下列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A.劳务合同纠纷

B.宅基地纠纷

C.著作权纠纷

D.继承纠纷

答案:ABD

解析:《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①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②劳务合同纠纷;③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④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⑤合伙协议纠纷;⑥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77.下列哪些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可以按撤诉处理?

A.王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B.韩律师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C.张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D.李某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答案: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78.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表述,哪些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A.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

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中外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外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院管辖

C.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也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进行

D.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答案:AD

解析:A对,《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B错,《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C错,涉外财产保全,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保全。D对,《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依照《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

79.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关于仲裁程序的表述是正确的?

A.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开庭

B.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如不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公开进行

C.对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D.当事人对仲裁的调解书不得申请撤销,对裁决书可以申请撤销

答案:ABCD

解析:A对,《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B对,《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C对,《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D对,《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80.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决。下列有关仲裁裁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B.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缺席裁决

C.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调解结果制作裁决书

D.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答案:ACD

解析:A对,《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B错,《仲裁法》第42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C对,《仲裁法》第51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D对,《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2003年)

6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

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

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答案:AD

解析: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①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②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④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⑤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故选A、D项,不选B.另依《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不选C.

65.吉林市甲公司与长春市乙公司发生服装买卖合同纠纷,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约定并请求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不要写明下列事项。对此请求,下列哪些事项仲裁庭可以准许?

A.仲裁请求

B.争议事实

C.裁决理由

D.仲裁费用

答案:BC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故选B、C项。

66.甲公司拖欠乙公司的货款而被乙公司诉至法院,乙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王某未经乙公司特别授权,有权实施下列哪些诉讼行为?

A.表示同意甲公司延期1个月还款

B.要求书记员赵某回避

C.陈述案情、出示证据

D.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案:BCD

解析: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对于前一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对于后一类权利,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67.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

A.公示催告程序

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

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

D.执行程序

答案:AD

解析:由于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活动方式,因此,在非诉讼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中不得适用法院调解,故选AD.

68.甲公司诉乙公司侵权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之后,甲公司新发现一重要证据,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B.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注明撤销原判决

C.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该判决自动撤销

D.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后,该判决视为撤销

答案:ABC

解析: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是适用的,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也同样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故选A、B、C项。

69.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目前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申请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须经甲公司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

B.人民法院批准申请后,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不能由第三人作担保

C.乙公司提供担保后,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间内与甲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的协议

D.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答案:ACD

解析: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对于上述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85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故ACD项正确。

70.对下列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

A.被告拖欠原告贷款1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在1个月内付清,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间的贷款利息

B.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国外,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同意在2个月内赔付

C.赡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原告申请撤诉

D.收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维持收养关系

答案:C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故选C、D项。

71.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诉前保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方可作出保全裁定

B.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C.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D.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ABCD

解析:A正确,诉前保全的程序条件是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B正确,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C正确,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D正确,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72.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下列哪些主体依法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A.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组织

B.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C.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

D.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答案:ABCD

解析:在民事诉讼中,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均可以作为诉讼中的当事人,但是,为了诉讼得便利,特殊的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包括:清算组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为保护死者名誉权等提起诉讼的死者近亲属、其他组织。

73.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A.合同当事人约定二审管辖法院

B.合同当事人口头约定管辖法院

C.合同当事人共同选定了甲、乙两个与案件有联系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D.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②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③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故选B.④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故不选D.⑤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故选C.⑥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选A.

7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A.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B.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C.必须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D.必须有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答案:BCD

解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75.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有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依职权进行。下列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A.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B.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D.以撤销或变更已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为内容的新判决书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在以下情况下,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3)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76.个体工商户李某拖欠甲公司货款5万元,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李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成立。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对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C.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向法院书面说明目前还钱确有困难并承诺在2个月后一定还清,则支付令可不生效

D.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债务已经偿还,则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响

答案:A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20条的规定,即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21条的规定,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BC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23条的规定,即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项正确。

77.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A.天津市张某对旅居美国的李某提起离婚之诉

B.北京市汪某对被宣告失踪人王某提起离婚之诉

C.吉林市孙某对被劳动教养的陈某提起侵权之诉

D.长春市武某对被监禁的杨某提起的侵权之诉

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是: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视不同情况而处理: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8.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公司对孔某邻居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工人不慎将孔某家的墙砖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了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交涉未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请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ACD

解析: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题情形中,甲区法院是侵权行为地法院,乙区法院是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故A、C、D正确。

79.下列有关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判决的宣告应当公开

B.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宣判要公开

C.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D.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

答案:ACD

解析:依《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3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故选A、C、D项。

80.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对此,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A.人民法院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

B.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结案

C.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事实的自愿认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根据

答案:BD

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民事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002年)

63.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两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答案:ABC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16、17、18条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本题给出的信息是“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据此判断,这属于一般保证。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关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据此,A当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BC当选。

64.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B.丙与丁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决定将该案改为简易程序审理

C.法院对戊与己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己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错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己的上诉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决定对该案的再审仍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对简易程序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据此,能够适用该程序的,只有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而已,C当选。ABD则分别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171、174条相违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5.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

A.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已近履行期,义务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

C.劳务合同履行期限已界满,债务人拒不提供劳务

D.债务已到期但数额尚不能确定

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218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66.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一个月内迁出张中阳的房屋。一个月后王辉拒不腾房,张中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中阳欲与王辉和解,将房子卖给王辉,他就有关事宜询问了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确的?

A.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

B.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完毕后签订新合同而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和解

C,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D.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答案: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67,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公司向市国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问该仲裁庭的组成可以有哪几种方式?

A.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B.三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C.三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D.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答案:ACD

解析:《仲裁法》第65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仲裁法》第7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未涉及仲裁庭的组成,故适用一般规定。《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68.甲、乙两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仲裁条款。后因甲厂加工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的要求,乙厂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在法院辩论过程中,甲厂提出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意见中哪些是错误的?

A.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后再决定是否继承审理

B.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法院应当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管辖权问题

D.法院应当征求乙厂对管辖权的意见,并依乙厂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答案:ACD

解析:依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所以B是不应选的。

69.在民事诉讼中,不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人包括哪些?

A.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B.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C.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D.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的是委托代理人的资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B、C、D当选。

70.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A.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B.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C.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D.出庭通知书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留置送达的文书种类。《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据此,诉讼文书原则上能够适用留置送达,例外情况需要特别规定。只有调解书为其中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71.对下列哪些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运行作出判决?

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B.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个成立

C.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

D.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72.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孔某隔莹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遂交涉,但未获结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何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乙二区分别是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同时,根据第35、3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因此ABCD都选。

73.吴某大学毕业后到武汉自谋职业,由武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到某信息中心工作。吴某到该中心正式上班后,双方并未签订聘用合同。上班不久,吴某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该信息中心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付医疗费。吴某应如何请求解决?

A.吴某必须首先向该信息中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吴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须先行经过调解

C.吴某只能向法院起诉,因为其与用人单位未签仲裁协议

D.吴某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此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

答案:BD

解析:《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劳动争议的“另行规定”在《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A.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B.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C.因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D.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诲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答案:ABCD

解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75.《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该“新的证据”所指的是下列哪些情形?

A.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持有,但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到二审程序时,当事人才向人民法院出示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

C.当事人在二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一审定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主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但在法庭开庭时向法庭出示的证据

答案: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76.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A.当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证言

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法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5000人民币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清楚

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类证言

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词文书复印件所表述的法律关系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根据第1项,并非所有未成年人所作的证言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7.不能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有哪些?

A.甲国营企业与乙国营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的联合企业

B.个体工商户

C.中外合资企业

D.农村承包经营户

答案:ABD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第206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0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132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因此,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即破产法现在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按照现在的法律来讲,应该是B和D.至于A选项,因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关于“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删除了,但是《企业破产法》又没有相关的新的规定,因此A选项可以不再考虑,以后的考试不会出现类似的选项。

78.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A.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被确认无效

B.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答案:CD

解析:《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是:“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裁决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另外,该条第3款还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7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期间的特别规定适用于下列哪些当事人?

A.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籍当事人

B.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外籍当事人

C.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

D.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籍当事人

答案:B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6、247条分别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它们所适用的主体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1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故选BD.

80.汪自强因遗产继承纠纷涉讼,汪为争夺遗产在诉讼过程中伪造遗嘱,指使他人提供伪证,法院认为汪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汪的犯罪行为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司法解释?

A.应将汪自强移交刑事审判庭处理

B.直接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予以审理

C.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D.应由民事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答案:AB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7条关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的规定,确定选项C是正确的,故答案应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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