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答案分析2014:法律职业道德2012年多选题
【答案】CD
【考点】法官职业责任
【解析】说法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据此可知,李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不予理睬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说法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据此可知,对于刘检察官的做法,李法官应当予以制止。
说法六。《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尊重律师的职业尊严,支持律师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据此可知,刘检察官的做法是不符合其道德规范的。
说法七。《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据此可知,律师因担心报复,而向当事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说法八。《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的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凭证以及干股等;不参加其安排的宴请、娱乐休闲、旅游度假等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活动;不接受其提供的各种费用报销,出借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及其他利益。据此可知,李法官、刘检察官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8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法》新增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C.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D.律师作为辩护人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
答案:【答案】ACD
【考点】《刑事诉讼法》关于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有关规定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法》关于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有关规定。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20122012)》新增第三十六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选项B错误,其不属于新增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2012)》第三十七37条第四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2012)》第四十二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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