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司法考试真题下载之宪法2010年多选题
A.重视保障人权是宪法发展的共识
B.重视宪法实施保障,专门宪法监督成为宪法发展的潮流
C.通过加强司法审查弱化行政权力逐步成为宪法发展的方向
D.寻求与国际法相结合成为宪法发展的趋势
「答案」ABD
「考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实施的保障
「解析」
对世界各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选项A体现的是基本人权原则。
选项B体现的是权力制约原则,也可以从宪法实施的保障角度来理解。
选项C错误。权力制约原则是通过宪法规定达到各种机关权力的平衡,而不是加强司法审查弱化行政权力。
选项D正确。宪法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它要求将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等体现终极人性关怀的人权纳入各国宪法对国民权利的保护范围。联合国、欧盟等国际组织发挥了单个国家所不能完成的推动和组织作用。故宪法基本原则的国际化是趋势。
61.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国务院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61题)
A.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B.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C.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D.国务院依法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答案」BCD
「考点」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解析」
选项A错误。《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选项B正确。《宪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选项C、D正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62.关于宪法表现形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62题)
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特征
B.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具有“遵从先例”的司法传统
C.宪法判例在美国只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才能推翻
D.宪法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答案」BD
「考点」宪法的渊源
「解析」
选项A错误。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再考虑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因素,不能说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
选项B正确。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
选项C错误。宪法判例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上诉法院都可以用新的宪法判例进行推翻。
选项D正确。宪法判例作为英国的不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主要就是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并且起决定性作用。
63.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63题)
A.民族自治地方有权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B.自治州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C.自治县政府有权自主安排本县经济建设事业
D.自治区政府有权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
「答案」ABCD
「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解析」
综观四个选项,首先需要判断是否有这些自治权,其次要判断是否是有权主体。
民族自治的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主要以下几方面:(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选项B正确)(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选项A正确)(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选项C正确)(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选项D正确)(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64.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64题)
A.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C.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建置
「答案」AC
「考点」全国人大职权
「解析」
《宪法》第62条《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65.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65题)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
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答案」ABD
「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40周岁。
选项B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选项C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第2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选项D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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