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之2012年民法单选题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答案】D
【考点】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张某和银行的借款合同并不具备法定的解除条件,即张某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并没有因为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因此张某依然有还款的义务,张某坚持还贷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2.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答案】B
【考点】法人的分类
【解析】选项A错误。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据此可知,社团法人并不都是营利法人。
选项B正确。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并不得营利。据此可知,基金会法人都是公益法人。
选项C错误。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社团法人既可以从事公益事业,如工会,也可以从事营利事业,如公司。据此可知,并不是所有的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选项D错误。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事业的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既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
【提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3.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
【考点】重大误解
【解析】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选项A错误。误解不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
选项B错误。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
选项C正确。甲的"误解"系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选项D错误。"误解"的内容不包括对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认识。
4.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答案】B
【考点】悬赏广告的性质
【解析】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证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行为。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而不是要约,因此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也不是承诺,但是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予报酬的义务。
【提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单方行为说和合同说(要约说)。《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采纳了"要约说",而本题采纳了单方行为说。在司法考试中,对于这样有争议的知识点,以出题人的观点为准。
5.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答案】C
【考点】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
【解析】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对于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据此可知,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债权人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并不会导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B
【考点】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解析】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此处的"管理"是指实际的利用,对于共有物利用方法的选择并不包括在内。
选项B正确。对于包括出租在内的利用方法选择,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该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选项C错误。出租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而属于收益行为。
选项D错误。改良行为,是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出租行为不属于改良行为。
7.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答案】D
【考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
【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可知,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选项B表述正确。《物权法》对于是否通知第三债务人并无规定,学说上认识并不一致。真题观点认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
选项C表述正确。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则债务人向债权人(即权利质权的出质人)清偿的,将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经消灭。
选项D表述错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
8.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D
【考点】占有的种类与效力、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无权占有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本题中甲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而依然所为的占有,因此甲属于恶意的无权占有人。
选项B表述正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据此可知,无权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所以,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选项C表述正确,选项D表述错误。《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以,乙可以所有权人身份请求返还原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依据是《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物的非占有人,即使对占有物有合法的权源,也不得行使该权利。甲侵占乙的占有,将占有物出租后,乙并不享有对丙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甲将占有物出租,由直接占有人变为间接占有人,乙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提示】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虽然类似,但内容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的主体,而物上请求权以物权人为请求权主体;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成立要件,物上请求权以他人的无权占有为成立要件。占有保护请求权具体分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必须由占有人行使,非占有人,纵使对于占有物有合法权源,也不得行使。
9.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B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善意取得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本题中甲和乙之间明确约定,乙只有在支付全部价款之后,甲才将所有权转移给乙,则在分期付款期间,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选项C、D错误。甲在分期付款期间又将该车卖给丙,因为甲对该车拥有所有权,所以丙可以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的所有权,而不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10.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
B.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
C.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D.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答案】C
【考点】商品房预售合同、违约责任
【解析】选项A、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本题中甲公司和李某约定了只要李某支付认购金,就可以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但是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没有通知李某认购,导致李某不能购得商铺,即双方之间的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11.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答案】D
【考点】格式条款、合同效力
【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充分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的承诺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选项B错误。《民通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题中乙的承诺显然不属于显失公平。
选项C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题中乙的承诺也不属于因情事变更而可以变更的情形。
选项D正确。课外辅导达成协议虽然内容上有悖教育规律,但仍为有效合同。
12.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A
【考点】代为清偿、违约责任
【解析】选项A正确。第三人在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是否知情对代为清偿的效力影响没有明确规定。依照真题观点,债务人不知情,第三人履行仍具有法律效力。
选项B错误。代为清偿的效力之一是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委托合同也没有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则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债务人追偿。
选项C、D错误。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因此本题中乙接受了丙的代为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免除,丙的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也不存在丙公司向甲公司追偿的问题。
13.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答案】D
【考点】债权转让、债务承担
【解析】选项A、B错误。《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据此可知,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但债权发生转让的效果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本题中,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丙又转让给丁,均未通知债务人乙,但这对债权转让不发生影响。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为,原债务人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本题中,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因此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有效,如果乙清偿了10万元的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14.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答案】D
【考点】提存
【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提存后,提存人乙又另行清偿了对债权人丙所负的债务,因此,乙成为提存受领人,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15.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答案】C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选项A、B错误。《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对丙公司赠送机器设备和向丁基金会捐赠现金,都发生在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之前,因此没有损害到乙公司的债权,所以乙公司不得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和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选项C正确。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捐赠发生在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之后,甲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捐赠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因此不得撤销。
1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
B.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
C.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
【答案】B
【考点】专利的实施许可
【解析】《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本题中,尽管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且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但是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作出的技术改进,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因此该改进技术受到法律的保护,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该技术。
17.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
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
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
【答案】D
【考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解析】选项A、B错误。《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据此可知,出版社需要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不包括公益性学术著作的情况。
选项C错误。《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据此可知,出版社汇编的论文集构成汇编作品,出版社对论文集这一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如有人复制该论文集,不仅需要经过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出版社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还须经过被汇编的作品(每一篇学术论文)的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选项D正确。根据2010年《著作权法》的立法思路与目的认为,出版社在汇编该论文集时若未经论文的著作权人同意,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只要其对论文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
18.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
【答案】D
【考点】专利侵权行为
【解析】选项A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在合同范围内对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转让方不得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自己实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专利,也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
选项B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选项C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中的直接侵权行为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据此可知,甲公司属于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选项D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19.如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委托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代理
B.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C.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D.如所属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曾驳回了其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在我国仍有可能获准注册
【答案】D
【考点】商标注册
【解析】选项A错误。《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20.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答案】C
【网校答案】无
【考点】不当得利
【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其所有权不是由甲直接移转给丙,而是该物的所有权由甲移转给乙,再由乙移转给丙。换言之,乙从甲处取得所有权(甲向乙给付),丙从乙处取得所有权(乙向丙给付)。甲与丙之间并无给付关系。若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可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若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乙可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选项C、D说法正确。若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对丙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甲、丙间无给付关系,不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之债)。甲对乙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对丙也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提示】第三人(丙)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乙)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无须承担此义务。
21.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考点】无因管理、个人劳务致人损害
【解析】选项A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有: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乙在甲昏迷时将其送往医院,乙对甲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因此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B错误。本题中乙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照看,丁是基于委托合同而照看小孩,因此丁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同时,丁在照看小孩的过程中,因为疏于照顾而致使甲的小孩受伤,属于不作为的侵权。
选项C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知,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须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但本题中,丁替乙照看甲的小孩,超出了丙、丁间的个人劳务关系范围,不属于因劳务致人损害,故接受劳务的一方丙无须承担责任。
选项D错误。乙对甲的小孩遭受损害没有过错,故乙无须承担责任。
2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答案】A
【考点】遗产中个人财产的认定
【解析】选项A正确。真题观点认为,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是由乙寺院出资购买的,因此不属于甲的遗产,其房产应当归寺院所有。
选项B错误。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与人身有关的权利,不应归寺院所有。
选项C错误。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不属于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选项D错误。甲的个人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23.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答案】C
【考点】婚姻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损害赔偿权、公安机关的职权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选项B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对乙负有扶养义务,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却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其应尽的扶养义务的行为,构成遗弃家庭成员。乙在离婚时,有权基于此种情况请求损害赔偿,但无权基于此种情况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D说法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本案中,虽然甲的行为属于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但乙不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之人(根据题干中给出的信息不能得出乙属于没有生活能力的人),因此,不符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的条件。
24.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答案】A
【考点】遗赠扶养协议
【解析】《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题中甲和保姆乙的约定属于遗赠抚养协议,乙在甲生前细心照料甲,乙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甲和乙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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