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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案例分析一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例名称】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

【案情介绍】

1994年12月14日,中国**酒类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8008合同,约定**公司向**集团销售原糖,销售分为两个部分,约定就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将按照伦敦糖业协会条款的规定,提交伦敦糖业协会仲裁,合同执行应遵守伦敦糖业协会条款的规定,无论买卖双方是否是成员或成员代表。第一部分已履行完毕,无有异议。双方就第二部分履行发生争议,原来,**公司专门为8008合同在纽约期货市场开立账户,就10万吨原糖进行期货炒作,**集团对此明知,并通过收取**公司的补偿款或降低商品价格的形式从中牟利,且有通过委托**公司代理交易,直接参与期货交易的行为。**集团未按约定开立信用证,**公司也没有实际发货。**公司于1999年1月26号给**集团发传真称终止8008合同。

**公司向伦敦糖业协会提起仲裁,要**集团赔偿合同价与市场价之差额。2001年8月6日,伦敦糖业协会作出裁决。裁决:一、**集团向**公司支付14162505美元作为违反8008合同的赔偿金及2508533.70美元的利息。二、**集团向**公司支付16671038.70美元为基础,按单价4.5%的年利率支付至付清为止使得利息;三、**集团支付有关裁决费用。四、**集团向**公司支付按标准基础评价的仲裁费用。

2002年1月22日,**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申请,该院于2002年2月20日立案。2002年3月1日,根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被申请的国家的管辖当局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驳回**公司的申请,作出拒绝承认与执行伦敦糖业协会的仲裁裁决的申请。

【法律问题】

1、《纽约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规定?

2、本案中对于拒绝承认与执行伦敦痰液协会的仲裁裁决的申请采用的理由是否有道理?

3、我国对于公共秩序保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关于我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外国仲裁裁决与上一案例中的涉外仲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判断一项裁决是否是外国仲裁裁决,一般有两个标准,一是领域标准,或叫做仲裁地标准,即在被申请执行国以外国家领域内作出的裁决视为外国仲裁裁决,另一个非内国标准,即内国法律认为不属于其内国裁决的仲裁裁决即为外国仲裁裁决。我国当前采用的是复合标准,涵盖了上述两种标准,1958年《纽约公约》也是采用的复合标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指一国法院对外国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承认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给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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