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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案例分析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例

昌平籍男子小王与越南籍女子阮某在越南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3周岁。小王是家中独子,父母居住在霍营某小区。小王于2015年7月在越南意外死亡。小王婚后在上海某基金公司购买的60万元基金,因其突然去世,对这笔基金未做任何分配处理。小王父母要求将基金取出或过户到他们二老名下,但因缺少遗产继承公证遭到基金公司拒绝。两位老人来到昌平区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经询问得知以上情况后,告知两位老人要明确下列问题:

一是明确小王的遗产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按此规定,小王婚前或婚后并未和妻子就财产进行约定,他所购买的60万元基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此规定,小王购买的60万元基金,其中本金及其收益的一半是小王越南妻子的,另一半为小王遗产。

二是明确小王遗产的继承人范围和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小王的越南籍妻子、女儿和小王的父母。二位老人若想要全部继承儿子留下的60万元基金及其收益,必须要儿媳将个人共有份额和继承份额书面赠与二老。但3岁的孙女作为无民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是不能代为放弃处置的,小王留下的遗产范围应有孙女的1/4。

三是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基金公司出具小王购买基金的账号、代码、当前本金和收益余额;二老夫妻关系证明和与小王的子女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均可证明);小王与越南妻子的夫妻关系证明和所生子女证明、死亡证明(这些证明需要中国驻越南使馆的认证书),小王妻子赠与承诺书、放弃遗产继承承诺书。

为了不让老人多跑路,跑冤枉路,工作人员就该遗产的继承多次与基金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并按照基金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二位老人和儿媳持法律援助工作站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到驻地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基金公司凭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很快将小王留下的60万元基金及其收益进行了分割和账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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