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人身效力有哪些
一、涉外婚姻的人身效力有那些
《婚姻法》未规定涉外婚姻内容,其内容见于《民法通则》中的涉外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5、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有规定涉外婚姻部分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涉外婚姻的人身效力很多在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的,比较使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这些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