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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采用CIF,到达装卸港后的卸货费谁承担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按国际商会制订并于1990年修订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1990年通则》),对CIF贸易术语买卖双方义务作了规定。卖方义务A3和A6规定,卖方负责订功梗哆妓馨幻鹅潍珐璃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和其它一切费用,包括运输合同规定的由定期班轮收取货物装到船上和卸到港口的装卸货费用。在买方义务B4和B6规定,买方接受卖方已交付的货物,并在指定目的港从承运人那里收领货物,负担除海运运费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费以外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的一切费用,以及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除非这些费用在订立合同时已由定期班轮收取。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CIF术语下,货在目的港卸货费由何方负担,与采用何种船运输货物有关。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按照船舶的营运方式来分,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班轮运输又叫定期船运输,有以下特点:

(1)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因此,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2)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

班轮运输适用于成交量大、批次多的货物运输。上述特点说明,采用班轮运输,船方不再另外加收装卸费,而是将装卸费计算在运费中。由于按CIF术语成交的合同是由卖方支付运费,同时也将装卸费一并支付了。

租船运输)是指租船人向船方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在租船运输业务中,船舶航运的时间、行驶的航线、停靠港口和船方收运费及装卸费用等均由船、租双方协商,并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约定。

租船运输又分为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或程租船,是指船舶按航程租赁,按照船租双方约定的条件,在指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运输;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期限,如几个月或几年、十几年甚至一直到船舶报废为止。承租人可将此期租船充作班轮或程租船使用。

就货主来说,使用较多的是程租船,主要用于运输批量较大的大宗产品,如粮食、化肥、煤炭等。在采用程租船运输的情况下,有关货物的装卸费用由船租双方在租船合同中订明。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1)船方负担装卸费和卸货费。在此条件下,船货双方一般以船边划分费用,多用于木材和包装货物的运输。

(2)船方只装不卸,即船方负担装货费,但不负担卸货费。

(3)船方只卸不装即船方负担卸货费,但不负担装货费。

(4)船方不装不卸即船方既不负担装船费,也不负担卸货费。这一般适用于散装货。采用这种规定方法时,还应明确舱费和平舱费由谁负担,如规定由租方负担,则称为“船方不管装卸、理舱和平舱”条款。

由此可见,采用程租船运输,货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由何方负担,是随着船租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买卖双方对大宗货物的交易,并使用程租船运输时,应对卸货费的负担问题在合同中予以订明,以免在交货时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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