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可以拒绝的情形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可以拒绝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拒绝的情形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请求针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针对的犯罪属于政治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十四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请求针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在收到请求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请求针对的犯罪正在进行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三)请求针对的犯罪属于政治犯罪;
(四)请求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五)请求的目的是基于种族、民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进行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刑罚,或者当事人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
(六)请求的事项与请求协助的案件之间缺乏实质性联系;
(七)其他可以拒绝的情形。
刑事犯罪集团一般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3、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4、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5、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犯罪集团具有组织固定的特征,这是与犯罪团伙相区别的重要特征,犯罪团伙的组织成员不固定,团伙成员经常迅速地发生变化,虽然有一两个或者几个核心成员,但是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组织固定性、稳定性,主要表现为集团内部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即所谓首领、头儿,犯罪集团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形成统一的组织形式与纪律,进而实施各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活动。
无论是团伙犯罪、集团犯罪,还是黑社会组织犯罪,均是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一般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有少数团伙犯罪存在一种不稳定、不固定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集团犯罪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统一地实施各种各样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当然,小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往往既是犯罪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也是犯罪活动的直接参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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