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中的法律冲突以及产生原因
国际民商中的法律冲突以及产生原因
1、各国民商事立法对于同一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同。
各国出于各自复杂的因素,制定了各自独特的法律制度,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在同一问题上,由于有关各国的法律之间发生了互相矛盾的情况,就可能会产生法律冲突。最简单的例子是各国对成年的年龄的规定。有的规定18岁,有的规定20岁。假如全世界国各都规定年满18周岁成年,那么一个18岁的青年不管走到哪里都被认为是成年人,都被认为有行为能力,就不会发生法律冲突。各国民商事立法对于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同,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2、两国或多国之间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另一国民事规定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法律冲突的定义
法律冲突并不是法律的冲突,而是法律适用的冲突,具体来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涉及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法域的法律,这些法律制度对同一社会关系或事实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且都主张自己的法律要适用于这些法律关系所出现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这是因为各国的民商法规定千差万别,在处理同一法律关系时,依一国法律和依另一国法律所得出的判决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如一对中国男女在西班牙采取宗教仪式完婚,而后他们回到中国定居,他们的婚姻是否有效呢?这时,究竟应该依据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作为判定其婚姻效力的依据呢?这里显然就出现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实践中,虽然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但是各国人民之间如果都是“鸡犬之声相闻”,但是“老死不相往来”的话,也不会发生法律冲突。因为在此情况下不可能产生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外交往越多,产生法律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大。
实践中,尽管各国之间法律规定不同,人民之间也有民商事往来,但是如果各国都实行严格的属地主义,彼此都不承认对方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可能有什么法律冲突而言,各国也就不能有什么交往了。有了交往,各国法律规定各有不同,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效力,或者说承认根据外国法而取得的权利,这是各国民间往来不可缺少的条件。在这里有两个概念要了解,即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所谓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法律适用于居住在该国境内的一切人、物和发生的一切事件,是属地效力的体现;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该国国籍的一切人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其人在该国境内还是在境外,是属人效力的体现。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是国际民事经济活动交往的基础,但随之也就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同时具有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只是在民商事立法方面的法律规定才同时具有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如物权法、债权法、婚姻家庭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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