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做亏本买卖,请避开建工合同条款细节设置不对等的雷区
建设工程合同不对等其中一方面表现为合同条款细节设置或文字表述模糊引起的合同主体责任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这种不对等破坏了权利的获取必须以履行相应义务为条件的权利义务对等规律,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侵犯对方权利的行为。
1、招标文件内容设置的不对等
建设工程合同条款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主要条款除引用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用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外,往往还结合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与补充设置专用条款,合同关系的不对等就隐含在专用条款中。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除我国的建设市场长期处于买方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施工单位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外,还在于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及施工单位的合同管理意识不强、投标策略不当等。
2、合同担保方面的不对等
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包括业主方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方提供的合同履约担保、工程预付款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等。完整的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内容,体现了担保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实施。建设工程合同的担保主要是承包方提供担保,业主方很少提供担保,甚至有的业主要求以现金方式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变相占用承包方资金。
如某合同约定以现金方式提交合同价款5%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等于在合同实施前业主方就占用了承包方的资金。
3、合同违约条款设置的不对等
合同违约条款,旨在通过条款设置,约束合同主体行为,督促合同主体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标的物建设,违约追责,是一种惩罚性条款,应对合同主体双方都有约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在我国违约追责条款往往对承包方约束多,对建设单位约束少,甚至没有约束。
如对施工单位在工期、质量、进度、安全方面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业主不按时提供场地、不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及时办理验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少或根本没有约定,这种罚多奖少的合同模式势必造成合同的不对等。
4、合同时间条款约定不详细引起的不对等
合同中时间条款约定:一种是通用条款中已明确的时间,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工程质保期和进度款支付约定,另一种是通用条款中没有明确时间,由合同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的时间,是引起合同不对等的主要诱因。
如合同时限约定明确,起止时间不详,某合同结算条款约定“工程结算经审计审核结束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由谁审计、何时开始审计、审计结果如何确认,何时确认,这些都没有约定,致使业主对工程结算反复审核,审而不定,长时间拖欠工程款。
5、合同用语不规范或漏项引起的不对等
合同用语规范、用词准确、意思表达正确,才能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主体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相反合同语言不规范、事项约定模糊或没有约定,合同事件发生时合同主体不知所措。
如工程施工措施费属于竞争性费用,施工合同对其调整办法约定应详细,但合同谈判中人们往往易忽视这点,从而是措施费纠纷成为工程结算中常见的问题。
6、合同计价方式设置不合理引起的不对等
合同的计价方式设置应与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相对应,项目前期准备充足,施工图纸完整,工期要求短,宜采用总价合同,前期准备不充分,图纸边设计、边施工应釆用综合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这是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对等的基础,基础稳固,才能合作共贏、风险共担。
业主方为管理方便,减少风险,一般采用总价合同,在招标阶段给施工方设陷阱,施工方为了中标,常釆用低价竞标策略,希望中标后变更索赔,但合同总价已确定,变更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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