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包农民工的工资由谁来发
[案例]
包工头洪某从宛某的手中接下了某中心学校食堂的装修工程,并签订了以施工面积为标准进行结算的书面承包协议。洪某于是召集了张某等25名工人开展施工,但并没有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和协议,只是口头与工人们约定了日工资的标准,一群建筑工人跟着包工头有活干,以为就能挣到钱养家糊口,不料工程才进行了20多天,包工头突然“人间蒸发”怎么也联系不上。工人们无可奈何,只能来到劳动监察大队寻求帮助。
[评析]
在建筑领域转包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两种形式都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组织和个人。《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案中,具备用工资格的宛某明知道洪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却以分包的名义将某中心学校的食堂装修工程交给宛某,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属于违法行为。包工头洪某突然“人间蒸发”导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同时张某等25名民工从事的中学食堂装修工作,属于承包商宛某承建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也应由具备用工资格的宛某承担。故劳动监察部门决定,应该由宛某支付张某等25名农民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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