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分类有哪些
法律咨询:
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可分为哪些类别?
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回答:
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服务于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中介机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等)五大类,每一大类中又有更细的分类以及每一类对应的等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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