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项目中拆迁补偿是怎样的
旧城改造项目中拆迁补偿是怎样的
旧城改造征收房屋的,也应该按照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其中:
1、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说明。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采取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依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依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3、征收过程中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评估结果十分重要,被征收人需在法定时限内维权。
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以及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金额,都需要经过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但在实践中评估机构很多都是由征收方自行决定的,而且评估费用也是由征收方出的,所以很多情况下评估机构在评估时不会完全按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当被征收人看到评估报告上的补偿价值严重低于市场价时,不要轻易签字,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满意,也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十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有的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想要申请复核鉴定,但又害怕需要自己承担高额的评估鉴定费用而放弃维护自己的权利,其实完全不必担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旧城改造时征收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拆迁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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