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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要求施工单位向其支付配合费是否合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律咨询:总包方要求施工单位向其支付配合费合理吗

该工程是在一个正在运营的病区内建设一栋新的医技楼。招标完成以后,发现施工过程会影响院区内的病人的正常活动。针对该情况,我院决定在施工范围内建一临时钢架桥以备医患使用。但该钢架桥重新招标是另一家施工单位。现在,总包方要求该钢架桥施工单位向其支付总包配合费,请问是否合理?有没有什么明文条款的规定支付范围及支付额度?谢谢!

律师回答:

你好,工程已经在使用中,或者合格的情况下,直接起诉发包方和总包方,索要工程款。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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