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包方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提出的具体操作要求有哪些
法律咨询:对发包方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提出的具体操作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答:
(1)、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等。
(2)、发包入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入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合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有:
①、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②、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③、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④、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⑤、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⑥、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货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的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工期。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拾的不得使用,并通知发包人予以退换。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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